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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董事長網上征婚騙女友懷孕流產被判賠15萬

來源: 新京報  
2013-01-22 08: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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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21日),丁玉(化名)在法庭上接受媒體采訪。其與董事長男友相處、同居、懷孕、流產,一年后才知道男友已婚。

  大齡未婚女丁玉(化名)通過百合網結識自稱“離異”的某公司董事長李某,在與其同居、懷孕并流產后,才知李某并未離婚,丁玉將李某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這起北京市首例“性權利”賠償案在朝陽法院宣判,被告李某被判賠15萬元。法官表示,希望該案能警示社會,使人們誠信交往。

  原告  

  男友隱瞞婚姻狀態

  丁玉和李某在中國第一家實名制婚戀網百合網相識,李某在網上的信息是單身,兩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終稱自己離異。丁玉在結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為其懷孕、流產。當丁玉發現李某并未離異后,精神受創,將其起訴至朝陽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書面致歉信,并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0余萬元。

  被告方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昨天,被告方無人現身判決現場。據了解,該案曾兩次開庭,被告李某均未現身。

  2012年10月10日法院第一次開庭時,李某委托代理律師出庭參加了訴訟。其律師表示,李某在與丁玉接觸中并未欺騙對方。“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及感情問題上,雙方是互動的,沒有勉強。作為成年人應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并稱丁玉流產是自愿協商。他還稱,兩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玉酒后對李某實施暴力,所以雙方才不歡而散。

  對于征婚材料的真實性,李某的律師未提出異議,但他僅表示,這屬于個人品德問題,與此案不具關聯性。

  法官曾主持雙方調解。李某提出賠償丁玉6萬元,條件是原告需向他郵寄撤訴書及銀行賬戶,待李某收到撤訴書后再向指定賬戶匯款。但丁玉同意后,李某并未依約付款,最終調解未果。

  法院  

  女子性權利受到侵害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丁玉提交的聊天記錄、照片、流產病歷等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李某主動結識丁玉,且多次邀約促成雙方同居生活。李某通過自我承諾及親友協同方式,惡意長期隱瞞其已婚事實,原告得知實情后精神上備受打擊。因此,法院對于原告所述事實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明顯有悖于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誠實信用及道德準則,應當認定主觀過錯。李某的行為侵害了丁玉人格權下的性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行為過錯,直接誤導原告對其性權利進行的處分。”主審法官孫琪說。

  法院判決李某賠償丁玉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并向其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有關報刊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李某承擔。

  釋法  

  我國民法未明確提出“性權利”概念

  一個謊言,使李某付出了賠償15萬的代價,該案被稱作北京市“性權利”追償的第一案。

  丁玉的代理律師劉清巖坦言,沒有預想判決賠償金額會這么高,“這是法院的一大突破,北京市高院內部規范性文件,一般的侵權案不會突破10萬。”

  本案主審法官孫琪介紹,我國民法里,未明確提出“性權利”的概念。但在國外及臺灣地區等都明確提出公民有“貞操權”,比如臺灣地區民法規定中,即有大意為“欺詐形式違背婦女意愿和其發生性關系,則侵權人要受到侵權的責任。”他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意義在于,“性行為在社會逐漸寬容的情況下,不法欺騙的性行為,法律不容。”

  孫琪認為,本案在社會所謂的騙色行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又很難遇到。被告有違道德的行為還通過網站公開發布征婚信息,受眾主題廣泛,負面影響強。

  對于判決金額,孫琪表示,一般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針對人格權下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精神侵害的賠償,根據評殘等級就能確定賠償范圍。該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傷害的“性權利”。因此,綜合考慮做出這個金額的目的,是對被告有懲戒,對社會有警示意義。

  講述  

  與女友交往一年男子承認未離婚

  丁玉曾是文藝兵,身材高挑。她說,和李某交往的這段經歷一輩子難以釋懷,金錢無法彌補她受的傷害,希望用自己的經歷告訴和她一樣尋找配偶的大齡女孩,交友謹慎。

  董事長自稱“老光棍”

  丁玉,33歲仍單身,2010年9月,她在百合網發布征婚信息。同年12月,北京某貿易公司董事長李某作為百合網注冊會員,向她發出征婚邀請,稱自己早年離異,子女均已獨立,有一定經濟實力,希望與她交往。

  “他當時58歲了,考慮到年齡差距太大,我謝絕了。”丁玉說,但李某頻繁發出邀請,稱年齡不是差距。丁玉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李某強調自己是“老光棍”,還發“光棍證”給丁玉,言辭幽默、誠懇。丁玉答應李某見面。李某說子女不會干涉雙方交往,結婚后可以要孩子。丁玉和其確立了戀愛關系。

  為男友放棄工作并懷孕

  2011年春節,丁玉受邀到李某黑龍江黑河市的母親家過年。此期間,兩人開始同居,以夫妻相稱,李某還多次帶她在朋友面前公開兩人戀人關系。丁玉轉業后在朝陽區某單位工作,和李某交往后,她辭職到男友公司,并偶爾做些電視編導工作。

  2011年9月初,丁玉懷孕了,很驚喜,以為婚姻大事可以擺上日程了。但詢問李某時,卻被告知公司業務多,要孩子不方便,結婚是遲早的事。由于無法確定婚期,兩人商量后決定放棄孩子。2011年9月28日,丁玉做了人流,李某以丈夫名義在手術風險提示書上簽名。

  男友仍在其他婚戀網征婚

  經歷了人流,丁玉開始催促李某結婚,“我不止一次要看他的離婚證,他總推托。”丁玉產生懷疑。

  此期間,丁玉還發現李某有一個非其前妻所生的兒子。2012年春節,李某終于承認他沒有離婚,但稱與前妻分居多年,基本不再來往。

  丁玉說,后來她偶然間聽到李某女兒故意大聲指責父親,說:“爸,你缺啥呀,以你的經濟實力在哪兒找不著???”丁玉才發現,其女兒把她當成了破壞家庭的“小三”。丁玉發現,不僅在百合網,李某還在其他網站發布交友信息,自稱“單身”,還在一家網站稱“喪偶”。

  “不知道除了我他還會欺騙哪些女人。”丁玉說,這讓她堅定了起訴的決心。

  追訪  

  婚戀網難核實身份證外信息

  自稱實名認證的網站,卻顯示了會員的不實信息,但此次訴訟,百合網并不在被告名單上。對此,丁玉的代理律師解釋,這也是法學界關注和討論的內容,網站是促成婚戀關系的平臺,如提供有償服務,應承擔審核義務。但目前的情況是,很多婚戀網站只能對本人身份證確認審查,其并不具備包括婚姻狀況、學歷、工作等審查能力。

  “目前這些行政審查尚未對社會開放,我們在起訴中要收集李某的婚姻證據,到民政局、公安機關調查中,也受到一定約束。”該律師認為,對于婚姻等證件,對網站來說無合法核實渠道,而即使獲取了證件,也無法證明就是真實的。

  對此,本案主審法官孫琪表示,法院正在草擬建議,接下來將向百合網發司法建議。關于建議內容,目前仍在商榷階段,會結合法院近期審理的另一起有關起訴百合網的案件。兩個案子審理結果出臺后一起發布。

關鍵詞:騙婚責任編輯: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