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居民家問路時,宋小姐被兩條藏獒咬傷,犬主拒絕賠償。宋小姐只能將犬主起訴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判決犬主賠償宋小姐各項損失20萬元。
2012年7月,宋小姐到朋友家聚會,由于對附近的道路不熟悉,就到附近的居民家問路。誰知剛一進門,她就被兩條兇猛的藏獒撲倒在地,宋小姐拼命反抗,最終還是血肉模糊昏倒在地。等她清醒的時候,發現自己正躺在醫院的病床上,而對于被藏獒撲倒后發生的事,她的大腦中一片空白。
事后查明,宋小姐在藏獒的攻擊下受到嚴重的撕裂傷,導致大量失血后昏迷,后由藏獒的主人李某將其送到附近的醫院救治。雖經醫院全力救治,但因傷勢嚴重,宋小姐右手臂骨折,面部留下一條六厘米的傷疤,胸部和腹部也不同程度受傷。
出院后,宋小姐要求犬主李某賠償,但被李某拒絕。李某辯稱,由于宋小姐私闖民宅,激怒了自家看家護院的藏獒才導致傷害的發生,因此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后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宋小姐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海淀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的兩條藏獒沒有辦理合法的飼養登記手續,且未對藏獒的籠舍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最終法院支持了宋小姐的訴訟請求,判決李某賠償宋小姐共計20余萬元。
判決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且將名下的小轎車過戶到他人名下,企圖以此來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宋小姐到法院申請執行后,經執行法官的努力,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給付宋小姐17萬元。
法官釋法
養藏獒主人無法免責
海淀法院曹彥法官表示,根據《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藏獒屬于烈性、攻擊性的犬類品種之一,因此發生藏獒傷人的事故后,適用侵權責任法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藏獒的管理人和飼養人即使對藏獒盡到了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且藏獒造成的傷害沒有過錯,也要對損害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