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成為了時代的命題。
國務院近日頒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凸顯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劍指不當采集和濫用公民信息現象。這個定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條例》,無疑為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又披鎧甲。
根據《條例》,非法獲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過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未按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的,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將面臨最高50萬元罰款,直接責任人面臨最高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指紋收入等禁限采集
到銀行開戶辦卡,很多人都不會去仔細閱讀銀行要求簽字的協議。而這其中就有一行小字,等于授權銀行可以把你的信息給征信機構使用。對此絕大多數人基本注意不到。
今年3月15日起,征信機構以及包括包括銀行、保險等機構,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這是《條例》提出的明確要求。
事實上,大家還很關心,個人征信服務如何做到將涉及個人隱私數據與合理的征信數據加以區分,對此《條例》給予了明確規范。
《條例》規定,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條例》還明確,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不良信息保存期5年
《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否則將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那么,不良信息是哪些?《條例》指出,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為不良信息,如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就不良信息有效期五年的規定,中央財大中國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提出,希望未來能夠有一個更加細化的規定。他認為,只有區別不同的違信情況,設定不同的不良信息保留期,才能對惡意違信者更加具有懲戒效應。
“比如,你的銀行卡透支了,過期忘交錢了,這種無意不還和有些人故意不還,應該是不一樣的吧。再有,欠20萬元和欠200元,是不是也應該有所差異。”他說。
據介紹,國際上一般對個人不良信息都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不同。如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
受理投訴30日內答復
《條例》規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權,每年可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
如果查詢后認為信息有誤、有遺漏怎么辦?《條例》還賦予了當事人異議權和投訴權。
個人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指向征信機構提供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息的單位)提出異議,要求更正。異議受理部門應在受理后2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在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除了對征信機構,《條例》對銀行、保險等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個人權益的,同樣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社會普遍認為,在目前眾多的個人信用信息泄露事件中,銀行、券商、保險等機構都充當了重要角色,這些機構既是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采集者、使用者,同時也是個人信息泄露的源頭。
比如,在一些地方,銀行與保險之間交換個人信息和信用記錄并不鮮見。合作銀行只需提供一份名單,月均存款余額萬元以上客戶的,加上電話,保險公司就可針對不同客戶推銷不同產品,后再根據實際銷售結果跟銀行分成。
《條例》明確,銀行等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如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過失泄露信息、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等,將面臨最高50萬元罰款,直接責任人面臨最高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銀行等向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或者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并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