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強奸罪被刑拘一案,引發(fā)了公眾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關注。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雖然規(guī)定了要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但并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負責部門和有效的措施。這使得在實踐中,防微杜漸的預防工作常常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小錯不管,養(yǎng)肥了再管”已成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難以回避的尷尬。
“目前,多數(shù)人把關注焦點放在如何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問題上,這是‘亡羊補牢’。”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星水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嚴把預防關,才是對未成年人的最佳保護。
張星水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政府不應“一手包攬”,也要放權給社會組織,“只有聯(lián)動,才能把漏洞補牢。”
政府部門“力不從心”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在目前人力、物力資源緊缺的情況下,需分輕重緩急,區(qū)別對待。”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采訪時表示,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最應該引起重視,即曾有違法行為,但并未被判刑的未成年人。
在皮藝軍看來,這部分未成年人已有偏差行為,徘徊在犯罪的“臨界點”,若沒有及時監(jiān)管,打好預防針,極有可能走向犯罪。
“一旦犯罪,政府再幫助這些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所花費的成本會遠高于預防的成本。”皮藝軍說,被記下了犯罪這一過,會極大地限制他們今后的成長和發(fā)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把需要預防的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分別有九項具體行為。相比于“不良行為”,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矯治,顯得要“簡單”些。
在這一章的6條規(guī)定中,只規(guī)定父母(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嚴加管教”,工讀學校“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并“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至于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jié)特別輕微免于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訓誡”;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yǎng)。
“很多時候,民警只能把這些孩子說一頓、批評一陣就放出來,沒別的辦法。”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何挺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舉了個例子說,14歲的孩子小偷小摸,父母也不在身邊,從看守所出來沒人“接手”,更談不上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幫助了。
在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遵循“綜合治理”的原則,即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門以及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nóng)村村民委員會等共同參與,各負其責。
至于如何“各負其責”,則缺乏詳細和具操作性的規(guī)定。
“目前,在我國,僅是實際處于街頭生活狀態(tài)的流浪未成年人,數(shù)量就達到了150萬人左右。相關行政部門不僅人力有限,還有大量其他的工作任務。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難免‘力不從心’。”他建議,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政府應放權給社會組織。
何挺也認為,應該有一個專門的機構與公安機關對接,對這些“從非罪走向犯罪”的孩子進行幫扶、教育,讓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陽光中心”的嘗試
皮藝軍表示,家庭監(jiān)管缺位,可由政府和社會組織給未成年人“補課”,第一時間挽救頻臨失足的未成年人。
上海市陽光社區(qū)青少年事務中心(以下簡稱“陽光中心”)是一家專門承擔由政府委托的社區(qū)青少年事務項目的非政府組織,由政府出資向他們購買社工服務,其中一項就是“預防青少年犯罪”。
據(jù)陽光中心總干事范惠娟介紹,該中心目前共有400多名社工,2012年共服務了4萬余名未成年人,平均每個社工1年要為100多名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服務。
“為了更有針對性的預防,我們實行了‘類別化管理’。”范惠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已有偏差行為”的未成年人被陽光中心歸為“重點服務類”,基本上是由公安機關移交過來的。
“這部分未成年人是我們最關注的,中心會為他們制定一對一的幫扶方案。”范惠娟說。
針對“重點服務類”的未成年人,陽光中心首先會幫助他們提高法律意識。比如,社工會和他們分享一些案例,參與一些庭審和模擬法庭,讓他們了解違法犯罪的危害?;蛘呤呛退麄円黄鹱鲇螒?,讓他們自己談談感受,通過引導的方式,讓他們明白之前的行為是不可取的。
其次,在幫扶的過程中,社工亦會對幫扶對象進行階段性的考評。比如,這些未成年人是否每月向社工提交了思想?yún)R報?是否定期參加中心組織的義務勞動?社工通過與其訪談,是否能感受到他們的進步?
“這些都是我們在考評時要考慮的標準。如果達標了,就能結(jié)案,但社工仍會密切關注這些未成年人。”范惠娟說。
同時,陽光中心亦為幫扶對象推薦就業(yè)。“多是推薦到一些服務類企業(yè),且工作環(huán)境是較為封閉的,這樣會便于對他們長期考察。這個階段,幫扶對象不僅要接受社工的考察,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檢驗。”范惠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據(jù)統(tǒng)計,陽光中心成立后,上海市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總量下降明顯。
上海市綜治辦副主任蔡忠曾向媒體披露,自2007年起,上海青少年違法犯罪總數(shù)持續(xù)下降:2010年25周歲以下違法犯罪青少年總數(shù)同比2006年下降了25.45%,下降速度好于上海總體違法犯罪狀況。
政府應向基金會借力
“由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這在發(fā)達國家已是普遍做法,但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張星水認為,“上海模式”值得各地借鑒。一方面,放權給社會組織,能對相關行政部門的力量形成有效補充;另一方面,提供幫扶服務的社工,大多接受過專業(yè)訓練,專業(yè)性強。
然而,在皮藝軍看來,這種做法“基本上只有沿海發(fā)達地區(qū)在嘗試”。
皮藝軍認為,推廣難的主要癥結(jié)在于資金。“上海市政府每年要向社會組織支付3000萬元左右的購買費,這需要強大的財政支持。沿海發(fā)達地區(qū)財政實力雄厚,政府買得起單。在西部及中部地區(qū),政府要拿出這筆錢,都有困難。”他說。
張星水也有類似的看法。他認為,解決好資金問題,是推廣“上海模式”的基礎,比如,可以調(diào)動基金會參與,由他們給地方政府提供財政支持。
“政府必須有成熟的激勵機制,才能成功借力。”張星水說,政府可以為提供資金援助的基金會給予表彰以及稅收減免方面的優(yōu)惠。
皮藝軍表示,有了社會組織參與是第一步,影響預防“效果”的另一個問題,是社會組織中社工的數(shù)量和能力。
據(jù)范惠娟介紹,陽光中心的社工常年面臨著“供不應求”的困境。
“1位社工平均每年要幫扶100多名未成年人,確實有點顧不過來。”范惠娟說,現(xiàn)在社工的社會地位、勞動報酬都不高,沒有多少人愿意干。可社工這份職業(yè)對個人能力要求較高,不僅要有社會學、法學等相關專業(yè)基礎,也需要良好的溝通能力。
范惠娟坦言,門檻高、人數(shù)少,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難題。
皮藝軍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應該從資金抓起。“政府應聯(lián)合基金會,共同加強對社會組織的財政支持,提高社工的勞動報酬。對表現(xiàn)好的社工,給予一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