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被上市、寺廟被承包、僧尼被假冒,近兩年來,這些寺廟亂象總是能被公眾提及。
對于這些亂象,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秘書長、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學誠法師直言,這些關系到佛教的根本命脈,已經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
為此,學誠法師建言,應該明確區分宗教性經營項目和營利性經營項目。宗教性經營項目應當體現宗教教義,拒絕迷信成分,應以滿足信眾宗教需求為主要目的,不得謀求暴利,只能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由宗教教職人員或宗教相關人員負責具體經營。
另外,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搞宗教活動,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接受宗教性捐贈,以教牟利,借教斂財也是寺廟亂象中出現的問題。
學誠法師坦言,解決以上問題的根本方法是要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管理寺院。各地寺院要向廣大信教群眾宣導正信,拒絕迷信,普及佛教知識與基本教義,提高信眾的信仰層次和認識水平,引導群眾文明燃香拜佛,抵制、舉報假冒僧尼,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寺廟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必須明確認識到,寺院主要是滿足信教群眾宗教需要的場所,旅游和經濟不是其主要社會功能。
然而,現實中也存在著不少難題。
比如寺院房地的產權歸屬仍待明確。建新中國成立初期,寺廟產權被列為“社會公有”。改革開放以后,佛教寺廟的房地產權歸屬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存在著“國有”與“僧尼集體所有”兩種不同的理解角度。目前,《宗教事務條例》明確規定了宗教團體與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可以依法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在佛教3.3萬個宗教活動場所中的大多數尚未辦理,這就給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很大被動,應當盡快解決。
佛教名山與風景名勝區的如何界定?很多佛教著名寺院與風景名勝區在地理位置上幾乎緊密相連,有的佛教寺廟甚至被風景名勝區圍得水泄不通。這種互相交叉的混亂布局,使得很多香客被強制要求進行旅游消費(如門票),很多游客被強制要求進行宗教消費(如香火),這在佛教名山名剎表現得尤為突出。比較理想的辦法是對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與臨近的風景名勝區進行有效區隔,讓兩者各自獨立自主經營,使宗教服務功能與旅游服務功能各自得到充分發揮,這將有助于理順寺廟與風景名勝區之間的關系。
“被承包”現象主要針對的是違背佛教界主觀意愿的承包行為。但也有些的已經成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想主動把寺廟交由給外面的企業或個人進行經營管理,坐收承包費。這種宗教商業化行為嚴重背離了《宗教事務條例》和《意見》的基本精神,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及早制止、糾正。
有的企業或個人為了旅游與經濟目的私自修建寺廟。此類寺廟既沒有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也沒有正規的佛教教職人員住持,不與宗教界發生任何來往,但是卻開展了某些宗教性的經營項目,甚至具備了一定的宗教功能,而成為一種“準寺廟”或“準宗教活動場所”。這些“準寺廟”的背后大多有某些當地政府部門的支持,令當地宗教事務部門鞭長莫及,這也是“準寺廟”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得到有效規范的根本原因。根據《意見》的指示精神,應當把這類“準寺廟”同樣納入到宗教事務的管理范圍,最終交由佛教團體管理。
(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