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3年4月10日實施。
為了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辦法》采取了很多新措施。首先是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比如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同時,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接診義務,取消職業病診斷受理環節。比如規定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資料。
此外,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過程中的舉證責任。還簡化了鑒定申請手續,比如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時,只需提供鑒定申請書和原診斷證明書等。
《辦法》還明確了勞動者在診斷與鑒定過程中享有選擇診斷機構就診的權利、知情權、申請勞動仲裁、異議申訴、選擇鑒定專家、隱私受保護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