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伙仨月偷走200套窨井蓋
首犯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10年
“一個窨井蓋考驗一個城市!”隨著3月22日晚長沙21歲姑娘墜入窨井下落不明,窨井安全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熱議。昨日,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結一起盜竊窨井蓋案,該團伙在短短3個月內,先后盜竊200套窨井蓋,涉案價值14萬余元。法院認定,首犯蔣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蔣某有期徒刑10年,另有9人也因不同罪名被判2至3年不等的刑罰。
窨井蓋被盜傷人
警方抓獲一團伙
去年3月份,許昌市文化路一窨井蓋丟失,導致一路人被摔傷。許昌市及周邊縣市接連發生窨井蓋被盜案,一夜之間,原本好好的窨井蓋消失得無影無蹤。許昌警方接連接到群眾報案后,決定將盜竊窨井蓋系列案定為督辦案件,抽調精干力量組成專案組全力偵破。
專案組民警經過排查,最終鎖定嫌疑人作案用車為一輛黃色面包車。去年3月23日,民警將嫌疑人蔣某抓獲。在證據面前,蔣某如實供述了伙同王某、李某等人多次在許昌市區及周邊縣市交叉作案、瘋狂盜竊窨井蓋的犯罪事實。
團伙頻頻作案,3月盜竊200套窨井蓋
蔣某家住漯河市郾城區,偶然機會,無所事事的蔣某發現盜竊窨井蓋可獲利后,遂于2012年1月12日晚,伙同王某攜帶撬杠等工具,駕面包車行至許昌市魏武大道,盜走道路上的窨井蓋8套,涉案價值6120元。
5天后,嘗到甜頭的蔣某等人又來到許昌縣創業大道魏莊村、周寨村路段,盜走窨井蓋14套,涉案價值10710元。從去年2月6日至去年3月22日,先后在許昌縣以及市區作案11起,盜竊窨井蓋近200套,案值14萬余元。
根據蔣某供述,民警乘勝追擊,先后將王某等人抓獲,同時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陳某等人抓獲。
危害公共安全,10被告人一審被判刑
人行道上窨井蓋被盜,路人不小心就會遭遇不測。盡管蔣某等人盜竊一個窨井蓋獲利僅100元左右,而因窨井蓋丟失給人造成的傷害,更是不可估量。為嚴懲犯罪,警方還把收購窨井蓋的陳某等人一并公訴。
法院認為,蔣某、安某等人盜竊道路上的窨井蓋,數額特別巨大,已經構成盜竊罪,盜竊道路上的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購,其行為已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遂一審判決:蔣某有期徒刑10年;安某等其他9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至3年不等。
嚴打偷盜窨井蓋用最重的刑罰量刑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認為:目前,司法機關對窨井蓋盜竊案件定罪量刑處罰各地不一,歸納起來有三種罪名可定:盜竊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來,各大城市窨井蓋失竊頻頻,導致的車禍、人身傷害時有耳聞,不少行人、兒童甚至因此喪失性命。長沙21歲姑娘楊麗君的遭遇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由于窨井蓋的價值并不大,以盜竊物品價值來定罪量刑的盜竊罪,難以起到震懾作用。而在量刑方面,破壞交通設施罪要求有危害后果發生,比如偷盜窨井蓋后確實造成了人身傷害的后果。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有危害后果發生,只要窨井蓋被偷了,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就可以定罪。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窨井蓋頻繁被盜是困擾城市的頑疾,如果僅以盜竊罪來處理,很多盜竊者壓根不用承擔刑責,這樣不利于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點刑是三年,從這個角度看,許昌魏都區法院的判例有利于嚴厲打擊偷盜窨井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