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內專家對記者表示,在許多水質指標上,浙江標準都大大寬松于廣東標準,甚至包含不少有害物質。如不久前湖南毒大米事件的“主角”鎘,以及劇毒物品砒霜的主要成分砷,浙江標準的容忍含量都比廣東標準高出一倍。
東南大學法學院張馬林律師則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這并不能完全認定農夫山泉存在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問題,因為它符合國家標準。在沒有觸及到國家標準這道紅線時,就不能直接斷定其有質量缺陷。
或涉嫌違法
資料顯示,農夫山泉在廣東的廠區,棄用廣東現有的質量標準,而選擇了較低的標準。
此外,農夫山泉廣東區域的生產商為“農夫山泉廣東萬綠湖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其注冊地址位于廣東省河源市。根據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1]17號)發現,該辦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生產企業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按照上述規定,農夫山泉已涉嫌違反規定濫用浙江地方標準。那么,飲用水相關的問題究竟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肯定是違反了當地的行政管理法,畢竟在廣東生產的礦泉水跑去執行浙江的標準,就是很離奇的事。”張馬林表示。“農夫山泉其實是在打法律的擦邊球,你不能說它質量不合格,因為它沒有違反國家標準,但是卻明顯沒有按照當地的質量標準生產。”
張馬林指出,農夫山泉執行標準肯定要被糾正,但是這不僅是農夫山泉自己“鉆空子”的問題,廣東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也要去反省,當地的礦泉水去執行外地的標準,這是政府不該縱容的現象。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吳冬也對記者表示,國家在各地執行標準方面也較為混亂,之前很多產品在有委托生產地的時候,執行委托生產地的標準。這就造成了很多復雜的現象,所以在食品標準方面,國家應該進行統一,才能盡量避免發生此類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