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萬元賣房號交房時反后悔 房子到底該歸誰所有
張某丈夫的單位團購房,李某以6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張某丈夫的房號,并支付預付款15萬元,后又支付購房款60萬元。但到房子封頂時,張某的丈夫不幸去世,張某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為此,李某將張某告上了法庭。日前,石家莊市中院作出裁決:張某應協助李某辦理過戶手續。 2008年,張某丈夫單位要團購某樓房,張某無意購買,而同事李某正想購買新房,后雙方協商,簽訂了《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李某支付轉讓費6萬元,張某及其丈夫配合李某辦理過戶事宜。李某當場支付轉讓費6萬元。之后,李某給付張某先行支付的預付款15萬元,又先后四次以張某丈夫的名義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60萬元。2011年5月,房屋即將封頂,開發商要求購房人辦理相關手續,但當時張某的丈夫身患重病,張某表示待丈夫身體康復后再辦理過戶手續。2011年底,開發商一再催促辦理過戶,而此時張某丈夫剛剛去世,李某就又等了三個月。之后要求張某配合辦理過戶,但張某稱雙方所簽訂協議是無效的,拒絕為李某辦理過戶。為此,李某將張某起訴至橋東區法院,要求張某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 開庭審理后,主審法官多次進行調解未果。于是橋東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雙方所簽訂《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所涉及的權利系非財產性利益,在法律法規未禁止,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具有約束雙方行為的效力。該《轉讓協議》所涉及的權利系張某之夫單位職工集資購買房屋的一種資格,有一定的優惠待遇,該待遇系張某之夫生前因其身份而形成的一種非財產權益,且張某作為其夫的代理人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購協議書》,證實張某在與李某簽訂《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時具備處分該非財產權益的權利。張某稱其無權利處分其夫名下財產,但自2008年起至2011年期間,李某共計四次交納了購房款60萬,對于這一重大民事行為,張某之夫作為簽訂預購協議的相對人,并未提出異議,可視為對張某與李某簽訂《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的默認。該《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所涉及的非財產性利益,不屬于可分割及繼承的范疇。故法院認為李某與張某所簽訂的《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真實有效,給予了認定。李某依該協議約定依法取得張某作為其夫代理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購協議書》中所確定的權利人資格。而對于張某所稱該協議無效的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系禁止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進行房屋轉讓的規定,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不適用本案雙方對購房資格進行轉讓的行為,故雙方簽訂的《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確認有效。李某享有并承擔張某與開發公司所簽訂《商品房預購協議書》所涉及的全部權利及義務,張某應予協助李某辦理過戶手續。 判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后石家莊市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馮月靜 通訊員 叢培君) |
關鍵詞:賣房,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