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由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草擬的《〈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及相關配套文本(附件)(下稱《實施意見》)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實施意見》,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可以公開出讓、出租。
該《實施意見》旨在推進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維護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權益,確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由流轉市場健康發展,突出公正、透明、公開的原則。對于過去原則性的實施辦法提出了具體性、實操性的意見,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多方面細節。其中包括詳細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申請單位應持有的資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條件的核實,以公開方式、協議方式出讓出租的具體程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核實等。
《實施意見》中,詳細地規定了集體用地流轉基本事項表決方式,確保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權益。其中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已組織集體經濟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流轉基本事項進行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和成員代表同意,并由公證機構進行了現場監督,出具公證文書。
此外,《實施意見》還突出了公開透明的原則,特別是規定市房地產交易機構于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成果。在以公開方式出讓出租的具體程序中,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競得人或出租承租人的,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應與競得人或承租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市房地產交易機構應當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成交結果。
給集體建設用地更多空間挖掘價值,但也要核實轉讓條件,避免不法分子魚目混珠。在《實施意見》中,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核實進行了規定,要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須就合法合規性征求各單位意見,集體建設用地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應對集體建設用地現狀進行查勘,如符合不存在違法建筑物、不存在查封,原出讓合同出讓方同意轉讓等3個條件,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應向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