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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一家政女工墜樓身亡 嫌疑人供述矛盾重重

來源: 中國青年報  
2013-05-14 0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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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永玖案件事發住宅樓,該樓樓下就是小區出入口及保安室。

  過去的幾個月,33歲的周芹一直為去年的一個決定懊惱不已:去年3月,她介紹父親周永玖去青島做工,沒想到,父親竟在此遭遇一場牢獄之災。

  湖北農民周永玖到青島3個月后,請了一名家政女工在住處打掃衛生,不料該女工中途墜樓身亡。在隨后關于此事的陳述中,58歲的周永玖先說自己無罪,中間說自己有罪,最后又辯解說自己無罪,但法院言之鑿鑿地判決周永玖有罪——強奸致人死亡。

  然而,在周芹看來,法院的判決疑點重重。關于此案,各方說法不一,真相難以還原,幾乎就是一起“羅生門”事件。

  這是一起關乎情與法較量的案件,也是一個檢驗司法的試金石。

  不同版本的家政女墜樓事件

  2012年3月,經女兒周芹介紹,周永玖第一次離開宜昌農村老家,來到青島,在一家建筑裝修公司打工,負責生活用品采購工作。

  2012年6月23日,端午節,周永玖出門散步,發現樓下電線桿上有一家政公司的廣告單,于是打電話雇了一名清潔工。

  上午11時許,28歲的家政女工孫玲(化名)受公司指派來到周永玖住處,開始做保潔。13時左右,附近居民發現,孫玲從周永玖所住的7樓墜樓身亡。

  孫玲怎么會從7樓墜樓身亡?從上門工作到墜樓身亡,短短兩個多小時內,到底發生了什么?事發時唯一在場、能夠還原事實的,只有周永玖。

  然而,從這個唯一見證人的口中,事情卻出現了不同的版本。

  孫玲墜樓后,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隨即控制了周永玖,并對其進行了訊問。在6月23日、25日進行的兩次訊問中,周永玖稱,孫玲正常進行保潔工作,中途進入衛生間,并從里面反鎖了衛生間,后不知何故,孫玲突然意外墜樓,其間,他和孫玲沒有發生任何爭執和沖突。

  然而,在6月26日進行的第三次訊問中,周永玖的供述筆錄顯示,在孫玲彎腰拖地時,他從衣領處看到了其胸罩和乳房,便“動了情”,欲強行摟抱孫玲,并說了“我們親一親,抱一抱”之類的挑逗性言語。后來,孫玲躲入衛生間并反鎖房門,不久,她從衛生間窗戶處墜樓身亡。

  6月27日,周永玖因涉嫌強奸罪被拘留。7月10日,經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周永玖被逮捕。

  在接下來進行的4次訊問中,周永玖均供述稱,自己有想和孫玲發生關系的想法,在其欲摟抱孫玲時,孫玲躲入衛生間,反鎖了廁所門,后墜樓身亡。

  從事發到2012年7月26日,公安刑偵人員共對周永玖進行過7次訊問,他頭兩次供述孫玲的墜樓行為與其無關,后5次均稱,其不當言行導致孫玲進入衛生間反鎖門,從而墜樓。

  2012年9月11日,嶗山區人民檢察院將周永玖訴至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書稱,“經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永玖于2012年6月23日10時許,在其暫住的本市嶗山區海麗花園南區1-1-701戶內,意圖強行與在此打掃衛生的家政人員孫玲發生性關系,致孫玲進入北衛生間,并將門反鎖。后孫玲由北衛生間窗戶墜樓身亡。”

  嶗山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周永玖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五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該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永玖系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然而,在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時,周永玖口中的故事再次發生變化。他在法庭上承認自己說過“親一親、抱一抱”之類的不當言語,但否認摟抱過孫玲,更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其發生性關系,孫玲進入衛生間后墜樓死亡的責任,不應由他承擔。

  疑竇叢生的一審判決

  2012年11月16日,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記錄顯示,控辯雙方就本案起訴書指控的強奸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嶗山區檢察院起訴書稱,證明起訴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書證、鑒定結論、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周永玖及其律師則在法庭上辯稱,本案只有被告人供述,無論是其有罪供述還是無罪供述,都得不到其他證據印證,無法證實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過,也無法證實被告人曾經說過什么話,有過什么行為。

  辯方還認為,本案證據實質上只有兩大類,一類是犯罪結果的證據,即被害人孫玲從7樓墜樓死亡的證據;另一類是周永玖本人的供述。作為客觀性證據的前者和作為主觀性證據的后者,如同兩條平行線,無任何交叉印證之處。無論是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還是尸檢報告,均不能證實被告人周永玖有過暴力和脅迫行為,無法證實周永玖和孫玲有過任何接觸,無法據此作出被告人強奸致人死亡的判斷。

  事發當天,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勘驗,筆錄顯示:案發現場的衛生間,靠南墻整齊擺放著兩個拖把,拖把頭朝上?,F場未發現打斗掙扎的痕跡。

  一審宣判后,周永玖女兒周芹認為,法院認定的事實存在諸多疑點。“事發樓層下面就是保安室,而且當天是端午節假期,小區過往人員較多,如果孫玲在衛生間內感覺到受威脅,她可以對外呼喊,或向窗外拋東西求救,但她在墜樓前并沒有這樣做,可見我父親并沒有脅迫行為。另外,衛生間內的拖把擺放整齊,完全不像受到緊急脅迫下慌不擇路的行為。”

  此外,周芹還發現,偵查機關此前訊問中存在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的嫌疑。她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她通過監控錄像看到,其父曾被偵查人員近距離指著鼻子及頭部訓斥,并遭遇長時間疲勞審訊,10多個小時內沒有飲水進食。

  記者在查閱案卷材料時發現,被告人周永玖在偵查機關的前兩次無罪供述均經其“閱看”簽字,而有罪供述均由其“聽讀”簽字。

  周芹還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其父的供述本身也存在相互矛盾之處。“且不說由頭兩次的無罪供述改為后來的有罪供述,即使在5次有罪供述中,也多次出現不一致的地方,矛盾重重,大大降低了供述的證明力。”

  記者查閱了周永玖的訊問筆錄,發現了供述中的部分矛盾之處——第一次有罪供述,周永玖說孫玲“頭南背北,邊退邊拖地”,第二次有罪供述則是“頭北背南”;關于跟隨孫玲觀看的位置,各次供述也不一致,有說在正前方,有說在側面,還有說在身后;對于想沒想抱孫玲,去沒去抱,有沒有抱住,周永玖所作的供述每次也都不同,相互間不能吻合。

  周芹堅持認為,拋開這些疑點不說,即使周永玖所做有罪供述真實、無矛盾之處,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口供就判其父親構成強奸罪,也是不成立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但辯方的觀點并未被一審法院采納。2012年12月25日,嶗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永玖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不得假釋;周永玖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754962.5元。

  未獲回應的重重疑點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取的嶗山區法院關于此案的一審判決書【(2012)勞刑初字第210號】顯示,“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永玖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永玖強奸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律師所提的周永玖沒有實施強奸的客觀行為,有罪供述間相互矛盾,且無其他證據印證,該判決書回應稱,“經查,被告人周永玖在偵查機關曾多次供述該主觀上有奸淫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強行摟抱等暴力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且該供述的被害人掙脫后躲入衛生間并將門反鎖以及看見被害人身著胸罩顏色等情節與現場勘查筆錄及證人的證言、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能相互印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對此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這個回應并未取得周芹的信服。“這些所謂‘相互印證’的證據能說明什么?無非是說我父親供述看見胸罩的顏色和被害人的相符,供述被害人進衛生間反鎖門的情況與現場相符,供述看見被害人躺在地面頭部出血的情況與勘驗及尸檢情況相符而已。但一審認定的‘強奸致人死亡’的證據在哪里?如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致使被害人不得不跳樓逃生?”拿到判決書后,周芹連連發問。

  周芹同時表示,關于被告人供述矛盾的問題,一審判決為了對此進行規避,在證據質證部分揉雜了被告人5次有罪供述,而且對被告人不利的部分進行有選擇的摘錄。

  “檢察院的起訴書都未指控具體的犯罪行為,僅是指控被告人‘欲行強奸’的犯意,而一審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卻豐富得多,既有犯意,又有摟抱,還有掙脫,其后還有不斷敲門及拿鑰匙威脅。一審這些豐富的‘犯罪事實’,證據何在?”為此案不停奔波的周芹質疑道,“他們依據的就是我父親充滿矛盾的口供記錄,而且一味采信不利于被告的部分,這是明顯的疑罪從有、推理斷案。”

  在一審庭審中,周永玖的辯護律師提出了偵查機關非法收集供述的7條質疑和被告人供述的4條矛盾之處,并提交了一份視頻資料的質證意見,要求排除非法證據。周芹告訴記者,一審判決對上述證據質疑和質證無一記載并作出說明。

  “非法證據排除在一審如同兒戲,僅以偵查人員出庭說明無刑訊逼供,即認定證據收集合法,這與辦案單位出具一紙‘取證合法’的說明有何區別?”周芹說。

  中國青年報記者帶著這些疑點去嶗山區法院和嶗山區檢察院求證。嶗山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一審并非終審判決,為不影響終審審理,目前不便回應。嶗山區檢察院則未作出任何回應。

  情與法的較量

  2012年10月,青島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曾就此案進行會商研討。研討意見認為,“本案中,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諸如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法醫尸體和物證鑒定意見等證據,只能證明被害人從反鎖的衛生間窗戶墜樓死亡的事實,不能證明強奸罪所必須的‘暴力或脅迫’事實的發生和存在”。

  參與研討的律師一致認為,“就目前研討的證據而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玖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當地法院部分工作人員私下曾表示,此案證據的確有不扎實之處,但法院也面臨難處——死者家屬突然失去一名親人,案發時,死者兒子只有1歲3個月,令人同情。而且,被告人曾言語輕浮,受害者家屬多次前往法院討說法,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要求進行民事索賠——法院在此方面存有壓力。

  一審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認為,本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周永玖欲和被害人發生關系,并強行摟抱被害人,又在衛生間外對孫玲進行言語威脅,是造成孫玲墜樓身亡的原因,應當對周永玖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害人近親屬的代理律師認為,本案不能簡單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周永玖的行為不能排除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間接故意,由于其不認罪賠償,不能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法院應當對其從重處罰。

  在接受記者關于“周永玖一案定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提問時,被害人近親屬代理律師先是表示“不好說”,隨后又認為“證據充足”。當記者問“現有證據如何證明周永玖強奸致人死亡”時,該律師表示“無可奉告”。

  “我對死者家人深表同情,但情和法是兩回事,不能因為同情一方,而對另一方作出不合法律程序的判決。”周芹說,“在這一案件中,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如果找不到證實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證據,法律不應對其進行有罪判決。疑罪從輕也是不可取的,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張輝叔侄奸殺冤案,都是前車之鑒。”

  但此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即使被告周永玖被冤判,也不會出現真正的兇手,從而在若干年后為其洗刷冤屈。對于不能查明的案件事實,是承認認識的局限性,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這是周永玖一案涉及的法律理念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日前在《人民法院報》撰文指出,“由于人的認識的局限性、技術發展水平的相對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許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錯案的發生仍然存在極大的可能性……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同時在思想上要進一步強化防范冤假錯案的意識,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

  對于孫玲的突然離世,剛剛做母親的周芹也備感惋惜,并能理解死者家屬的悲痛心情。事情發生后,她表示愿意為此進行補償。

  周芹向記者強調說,“畢竟孫玲在我父親家做家務時出的事,我們愿意給予補償,是在感情上對死者家屬予以安慰,不是賠償。情是情,法是法,一審判決證據不足,我和父親不能認可這個判決。”

  但法院工作人員告訴周芹,即使受害者家屬接受補償,不再追究此事,放棄民事訴訟,但因為這是一起公訴案件,檢察院不撤訴,法院依然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當地司法界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法院的壓力,不僅在于受害者家屬方面,還可能有來自公安、檢察機關的壓力。“一審判決,幾乎就是法院在為公安局、檢察院的行為背書。法院一旦宣判無罪,那就意味著公、檢辦錯了案,其中的利害關系很微妙。”這位匿名人士說。

  接到一審判決后,周永玖不服判決,當即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本報青島5月13日電

 

關鍵詞:家政女工責任編輯: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