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省民政廳了解到,《河北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5月1日起開始實施,規定擁有兩套以上住房或單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積超過當地人均居住面積2倍的,購買使用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進行高消費的,不得吃低保。
現役義務兵不計入家庭成員
根據《辦法》,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的結果,作為衡量城鄉居民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依據。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員。戶籍遷出的由家庭供養在校就讀學生可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現役義務兵;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離家出走,失蹤一年以上人員;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等不計入家庭成員。
而該《辦法》所稱城鄉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城鄉居民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的總體情況。家庭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而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是國家給予優撫對象和其他人員的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貧困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高齡老人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等;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的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養老、康復、托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期間暫不列入家庭收入)、低保對象實現就業必要的就業成本、殘疾人的康復成本以及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擁有兩套以上住房不可納入低保
《辦法》提出,低保申請人的家庭人員的平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規定的,其家庭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但是,低保申請人家庭人員的金融性資產,包括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總值人均超過當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擁有兩套以上住房或單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積超過當地人均居住面積2倍的;家庭成員擁有生活用車的(殘疾人功能性代步機動車除外),購買使用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進行高消費的;家庭財產無法核實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居民的,不能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辦法》規定,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已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員、收入、財產情況進行一次復審,根據復審情況作出低保金停發、減發或增發的決定。還將通過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相連的信息網絡共享平臺,對低保申請人家庭的人員、收入、財產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全面掌握每戶的情況;沒有建立信息網絡平臺的地方,可臨時采用部門聯審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