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寧波寧海縣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柳立國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溝油”犯罪案件,并當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該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溝油”制造于山東,銷售于河南、河北、陜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并指定寧波公安機關偵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柳立國等人利用餐廚棄油生產劣質油脂并銷售,銷售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查明,山東省平陰縣籍被告人柳立國早年經營豬油加工廠,后成立了平陰縣中興脂肪酸甲酯廠、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轉向餐廚廢棄油(“地溝油”)回收再加工業務。
2007年12月起至案發,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生產劣質油脂并銷售,銷售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
其中,銷售給食用油經營戶并最終流入工廠、學校、工地食堂及餐飲店、居民家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26萬余元,流入藥品加工和飼料企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065萬余元。
在柳立國招募下,其親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國實施上述行為,仍受雇于柳立國,幫助采購、生產和運輸等。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二罪,分別判處主犯柳立國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魯軍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李樹軍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于雙迎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劉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柳立國等七被告人一審宣判后,以用餐廚廢棄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偽劣產品,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餐廚廢棄油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國等人明知購買方系食用油經銷商,仍將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予以銷售,并最終流向食用市場,且明知下家購買其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銷售,并最終流向藥品加工和飼料等企業,其行為分別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記者趙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