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時撞死親兒子 辛集一位粗心父親被“免罪”
“我把兒子撞死了,你們讓我進監獄吧。”4月15日中午,還沒有過完2周歲生日的賀賀(化名),因為父親張江倒車時的疏忽,慘死在了自家的車輪下。事發多日,張江依然無法原諒自己,多次請求辦案機關對其判刑,以減輕精神上的痛苦。 但是,辛集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過研究,還是在近日對張江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張江被“免罪”。 倒車時粗心撞倒兒子 4月15日,辛集市民張江開著一輛小客車要出去辦事。當時兒子賀賀(化名)正在院里玩。倒車時,他感覺撞了什么,就趕緊下車查看,卻發現兒子已經倒在車輪下。 賀賀隨后被送往醫院,賀賀的爺爺氣急之下報了警。然而,小賀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他是因顱腦損傷致死。 隨后,辛集市交警大隊經過對現場進行勘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江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他的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5月18日,辛集市公安局對張江取保候審。案件偵結后,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辛集市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張江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撞死人了,為何被“免罪”? “依法來講,張江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辦案檢察官解釋,受理該案后,他們依法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到,張江撞到賀賀非故意行為。而賀賀的身亡,也使張江陷入深深自責中。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情況下,辛集市檢察院認為張江雖然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節輕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規定,可以不起訴張江。 因家長的疏忽及防范意識淡薄,導致悲劇一再發生。辦案檢察官稱,檢察機關近期會向當地一些村委會提出建議,加強對村民的安全宣傳。 -文/記者李媛 通訊員李延生 趙存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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