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演播室導語:
大家好,歡迎收看《面對面》。本周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修訂后的內容中最引人關注的是,“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常回家看看”。這一原本屬于道德層面的要求正式成為了法律條款,立即引發了輿論的熱議,而就在這一法律實施的7月1日,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贍養案件,并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做出了判決,這也成為了被媒體稱為的“國內精神贍養第一案”。本周四,我趕往無錫,采訪了這一案件的主審法官和雙方當事人。
解說1:7月1日,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贍養案件,法官高鑫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馬某、朱某除承擔原告儲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至少兩個月看望老人一次,盡管這一判決尚未正式生效,但由于此案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后的國內第一例判決,人們更加關注這一案件的審判結果。
記者:但是人們也會揣測,作為法官,是為了迎合這樣一個法律的頒布,而特意選擇在這一天做出這樣一個案件判決,是為了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
高鑫:假如這個案件在6月30日, 7月1號以前判決,可能也會產生,駁回原告的訴求,該部分訴求。有可能會產生這種情況。為什么不到7月1號呢?讓老太太訴求能夠得到支持呢?
記者:如果在7月1號之前判決的話,可能判決結果會完全不同。
高鑫:7月1日以前判決,就沒有最后“回家看看”這個訴求寫入在判決書中,實際上也是更引起關注。而且為什么會如此關注?實際上每個人都是參與者和需求者,跟每個人的利益都有關,跟每個人的義務都有關。
解說2:“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確已經成為每個人都關注的熱點,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離開父母,前往城市發展,對于他們來說,“常回家看看”難以實現,心中也會感到愧疚,但這種道德層面的愧疚被法律條文所規范,甚至可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時候,人們難免會產生出更多的疑惑。
街頭采訪:眾人對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評價,有人贊同、有人反對
【我覺得應該規定一個時間吧,最起碼,你比如說離得很遠的那種,我估計他們一年或者兩年才能回家一次,這個畢竟因為在外面打工都挺不容易的
通過電話經常和父母聯系,多關心他們。其實也是可以起到一個愛護老人這樣一個作用,所以可能這個法律可能更大的是想要重新點燃這種愛老敬老的一個氛圍吧
操作起來的話,缺乏一些細則,就是實踐操作當中不是那么好操作,對,這些懲罰包括你起訴到法院,法院執行。因為探望或者說問候,給父母打電話,這個都是一個人身的行為,你很難去強制他。】
解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公布以來,
無錫市北塘法院就成立了老年維權工作室,高鑫法官也一直關注著老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近年來,他發現隨著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老年人對于精神贍養的需求也越來越高。
記者:在7月1日你判的案子中,也是這樣的一個規律和這樣的一種問題嗎?
高鑫:7月1號這個案子呢,實際上它所反映了一個什么情況,就是說以前設定的是一個道德標準的要求,對父母而言,就是說以前所說的孝,那個孝實際上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養,二是敬。“養”通俗地說也就是說是一個物質方面的,而“敬”那就是精神方面的需求,如何敬,怎么敬,以前也僅僅是一種倡導,一種道德標準,他如果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這個訴求,那就是一個,咱們所說的法律上面的一個訴訟請求。
解說3:在高鑫法官所審判的這起家庭贍養案件中,原告儲老太是一位77歲的老人,而被告馬某和楊某則是儲老太的女兒與女婿。
記者:您最初接到這個案件的時候是在什么時候?
高鑫:今年的4月底。
記者:當時立案的訴求是什么?
高鑫:醫療費、房屋使用費、房租,我不住在你那邊,你要給我出房租,三年的醫療費用,還有今后你要解決我的住房。
記者:當時情緒很激動是嗎?
高鑫:她呢,就是感覺到什么呢,就是說你好像扔下我不管的那種。
記者:你怎么能夠感覺出她的這種情緒?
高鑫:因為我在跟老太太的溝通下,實際上叫可憐天下父母心,這是法官要進行判斷的。不管怎么說,因為離開女兒女婿這邊,很早,在零幾年的時候是跟女兒女婿一起住的。由此也判斷她們以前的關系(還不錯)。
解說4:儲老太曾經和女兒、女婿居住在一起,當時,老人住在一樓,女兒和女婿住在四樓,但是這樣和諧相處的狀況并沒有維持太久。
記者:你為什么不搬到女兒那兒住呢,我看他們家條件還好一些,可以照顧你。
老太太:她家條件好,說我,不進去了。
記者:說您什么呢?
老太太:說你好像乞丐,沒有辦法進,他們不讓我進去,不讓我到家里去
記者:是因為什么原因發生這樣的分歧?
女婿:不允許她撿垃圾。
記者:她自己單獨住嗎?
女婿:當時住在我一樓呢。
記者:你在四樓,她在一樓,她單獨住自己房間撿垃圾也是老人自己的事,老人可能勤儉。
女婿:她勤儉,我們做小輩的,我們肯定不肯這樣,因為什么呢,你撿的垃圾太多了家里。
記者:多到什么程度?
女婿:堆到這么多,這都堆滿的。
記者:但也可能只是老人的生活習慣?
女婿:我跟你說老人的這個生活習慣可以不可以慢慢地改嗎,來了這么多年,讓她慢慢地改呢,叫她不要撿不要撿,她一直不聽。
解說5:離開女兒和女婿之后,儲老太居無定所,最后只能住到兒子以前的家里,老人說,平時除了兒子過來探望照顧,大多數時候,她一個人生活,自己照顧自己。
記者:你去過嗎?
女兒:我去過的,去過的,頭一次去,她叫我到汽車站,她說你到了打個電話我過來她說。
記者:是你弟弟去接你嗎?
女兒:我母親。
記者:是你弟弟是嗎?
女兒:我媽媽。和你媽媽打電話。
女婿:以前的時候。肯定大家都要互相體諒的
女兒:她不讓我到那里去。
記者:為什么選擇在家外面?
女婿:那誰知道。那誰知道她呢?
女兒:她有可能也有委屈。
記者:是您女兒來的,還是女婿?
老太太:兩個人來。
老太太:什么東西都沒有,兩個手空著來的。
記者:空手來看你的。
老太太:恩,空手來看我的。
記者:那您心里怎么想,難受嗎?
老太太:我氣死了,我不想。
解說6:由于缺乏溝通,儲老太和女兒、女婿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深,再加之身體狀況不好,經濟條件拮據,終于儲老太選擇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
記者:您剛才說的這些問題,除了法院來做這樣一個審判之外,裁決之外,在法院之外,沒有辦法去解決嗎?
老太太:她不理我,
她說你到法院去,上法院。
記者:是您女兒說的還是女婿?
老太太:女兒說的。
老太太:說隨便你怎么樣,去法院去,真的去,去啊,誰不讓你去。
記者:但是也許有可能是不是女兒說的氣話,并不是真正地讓你去?
老太太:她喊我去的。
記者:所以你一氣之下就去法院告了?
老太太:恩。
記者:當時接到傳票的時候是你接到還是你愛人?
女婿:我愛人接到的,我在上班。
女兒:我在的時候他在上班,我打電話給他。
記者:那你當時接到傳票的反應呢?
女婿:她不懂,她拿到這個東西等我回來。
女兒: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東西,我以為是快件。
女婿:等我回來,她以為是快遞,等我回來一看,哎呦,我們被告上法院了,后來她就急了
解說7:在受理案件之后,主審法官高鑫也曾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是最終沒有效果,因此,按照法律程序,7月1日,高鑫法官當庭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記者:但有很多人會認為,像這種親情之間的案子,一旦通過法律這樣的一種方式來進行審判、判決的話,可能會使原有的矛盾加劇,甚至裂痕會增大。
高鑫:他們這種關系,血濃于水,會不會把親情通過打官司,來更加撕裂。因為我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我們經過我們的工作,方方面面,應該說修復,這種實際上只要努力,肯定比以前要好,打官司肯定有矛盾,不回避。
記者:僅靠一紙判決,和法律上文書的這樣一個裁定,能夠讓這樣一個矛盾舒緩嗎?
高鑫:因為首先我們要想到他們會理解,第二,這是他們對家庭而言,是一個最好的結果,雙贏的結果,不管從哪一個層面,作為一個公民,或者說作為一個子女,都負有這個義務的。今天這個義務就是你明天的權利。就目前而言,家庭關系搞好了,對你們都是一個好事,所以呢,他們也會進行咱們所說的反思是吧,因為他們也有子女。
記者:當然這是我們理想的方向。但事實中如果這種尷尬的情況在一起的時候。
高鑫:對,假如說出現了這種情況,就出現了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都要求你從內心、從形式、從內容,你要好好地去孝敬你的父母,就是敬,看望也好、問候也好,就是你要“敬”。
解說8: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高鑫法官在還在本案的宣判中對于“常回家看看”的次數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記者:判決是什么?
高鑫:判決生效以后,就是說,至少兩個月去母親處看望一次。第二,原本端午、中秋、重陽、國慶這期間,要看望三次,但是其中春節期間,這個春節主要是指除夕至元宵節,這期間就必須看望一次。那其它節日?傳統節和重大節日看望兩次。那么實際上,最低的判決里面,假如說一年及時有九次,他們也是四五十公里的路,開始的時候還是有一個叫修復期。
記者:你是怎么理解經常的概念,怎么做出兩個月至少這樣的判決?
高鑫:這個常,實際上是這種常態,與他以前的這種情形相比較。那個常塔不是說是有的是一個月,是經常,有的三天,是經常,有的一個星期。他是每個安全期。但是你有能力,有條件,你應當如此關愛,關愛的方式看望或者問候。
解說9:判決的結果雖然已經公布,但是當事的雙方對于這樣的結果又是否認可呢?
記者:但是因為這樣的一種矛盾在,他們每次來看您的時候,會不會很尷尬你們在一起,因為你們之間的關系,矛盾沒有解決,那么其實他們來看你,您心里也不高興?
老太太:那誰曉得啊。
記者:那您還希望他們來看您嗎?
老太太:她來就來,不來就不來。
記者:你們能接受現在這個判決的結果嗎?
女婿:現在還不一定,不好說。
記者:但是如果你剛才談到你想把母親再接過來住,母親還是像以前一樣,那種生活習慣還是和你們有沖突怎么辦?
女婿:你要講到這個就難說了,我相信一個人如果說要講到這樣了,她還要撿垃圾,我想象她不會這樣做。
記者:那如果還存在這個問題,你們的矛盾還會激化,還會爆發?
女婿:如果她還是要撿垃圾,那要眾人說了,不是我們自己說。讓周圍的人評價她,我們不要評價了,你來反正你要住,你要怎么樣,要到醫院去我們送到你醫院,就這樣,沒辦法了。
解說10:案件的一審結果雖然已經判決,但是一紙判決能否真正得到執行,很多人也在擔憂本案對于所謂“常回家看看”的判決無法落到實處。
記者:但是你也看到了,您做這樣一個判決結果,每兩個月至少要去看望一下老人,包括一些特別的節日要去看望,雖然做出了這種硬性的規定,但是如果被判決方不執行,又怎樣?
高鑫:假如你剛才所說的這種情況出現,那么首先要被告拒不履行,就是不去看第二,原告我就要你來看,你不看還不行,原告這樣的情況下,還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記者:繼續要進行這樣的,要申請執行。
高鑫:。在執行程序的過程中,會向當事人發出執行令,命令他履行義務,當然,也會給他的這個期限目標,履行某某判決的某某條義務。假如這種情形下,還是視而不見,拒不履行,也會告知其法律后果。
記者: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高鑫:,如果你拒不履行,這種情況會出現,要罰款,拘留這種法律后果,法律有規定。
解說11:但是人們更加擔心,“常回家看看”如果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強制執行是否會更加激化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
記者:但是很多人也會這么說,其實親情之間的這種問候都是私人空間的事,但是現在通過法律的方式進行固化、進行強制,會有一些影響到私人空間的問題,我不知道具體的這樣的司法實踐中,您有沒有這樣的感受?
高鑫:這么說吧,也就是說也關心的,怎么來確定他兩個月去了沒有?三次節假日去了沒有?誰來舉證?質量怎么樣?依然是法律判決。但是它的基礎是修復親情。
解說12:因此,也有人提出,如果“常回家看看”在法律執行的過程中并沒有落到實處,而老人又沒有依法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時候,“常回家看看”會不會最終在法律層面最終不了了之呢?
記者:但是強扭的瓜不甜,如果在道德要求、法律要求的這種重壓之下,讓一個子女去看父母,本身這樣的意義又在哪兒呢?
高鑫:因為你的父母已經對你的行為超出了他的容忍度,而事實上就是具有那種故意,或者冷漠、冷視。父母對子女清楚得很,因為父母,我們有的時候說,為什么他們之間的關系跟其他不同?一定要抓住這個基礎關系,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判定。父母對子女太清楚了,有的子女,我們剛才所說的板著臉可能回家了,父母一看。
記者:那豈不是心里更難受?
高鑫:好,你回家了,自己就吃吧,飯在那邊,可能也要板著臉。但是他心里已經有點融化,為什么?以前是沒人回來,今天回來了。
記者:但是很多子女也會有這樣的一種擔心,有各種工作、各種各樣的一種情況,可能無法去履行這樣的一種責任和義務,不可能做到經常。
高鑫:經常看望或者問候,比如說遠,不方便,交通也好、什么也好,不方便,那你可以以問候的方式,你可以用父母接受的方式、喜歡的方式,怎么會不知道?父母他難道會不理解子女?只是父母說這個基本需求你有能力而不履行。它不是一個加減乘除的簡單關系,你打一個電話,跟他聊天,他開心,問問你現在情況怎么樣?孫子情況怎么樣?他是這種,所以聊天的過程中,他是希望和期盼。
解說13:就在本周六,有媒體采訪了全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修改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他認為常回家看看”屬于倡導性條款。條款是將“看看”與“問候”并列,中間用了“或者”。是說即使回不了家,打電話、發短信、寫信問候也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而在對本案的當事人女兒、女婿采訪的最后,他們也表示希望與母親改善關系。
記者:從某種角度上來講,其實這個案子也不見得是一件壞事。
女婿:對,也教育人家。
記者:你覺得會給人什么樣的啟示?
女婿:給人啟示就是說常回家看看,不讓母親、父親80、90歲了不回去看。
記者:如果能在一起談的話,你希望告訴母親什么,你現在有沒有想過?
女兒:媽媽,我只有你這一個媽,我希望你到我這邊來,因為我只有一個媽媽對不對。
記者:你有擔心經歷過這樣的一個官司之后,你們之間的親情會受到一些影響?
女婿:不受影響,反正跟以前一樣。
記者:您對這樣的案子未來的走向,您會怎么來判斷?
高鑫:總體感覺到這個案件判了以后,大家會更重視,各方的意見也會認真地聽取。這就是司法中逐步逐步積累的,就是目的是什么,這個社會和諧,從家庭和諧開始。我們是通過每一個案件、每一個案件,我做好每一個案件,盡一份力。
演播室:
雖然所謂的“常回家看看”寫入了法律,雖然在法律生效的第一天就有了現實的判例,我們依然不得不承認:用法律的規定判決親情和道德的問題,還存在著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執行的難題,畢竟親人之間的情感往往難以用一紙判決加以衡量和約束。
而今天,面對著社會的現實,當我們不得不把類似于“常回家看看”這樣的條文寫進法律的時候,恐怕在每個人的內心中更期望的是,在未來的某一天,這樣的法條能否不再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