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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陷入維權難局:醫學法律上均無清晰界定

來源: 瞭望  
2013-07-13 08: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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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制定統一的醫學標準和診斷尺度,提高法律救濟度,明確加班的限度與強度,將“過勞死”納入法定職業病范圍并進行法律救濟

  6月17日,安徽小伙李哲高溫下加班12小時死亡,生前多次預言自己會“累死”。今年以來,“過勞死”現象頻現報端;5月15日,福州某知名IT公司一位年輕員工因過勞而發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此前的5月13日,北京一位年僅24歲的廣告人猝死在工作崗位上,據報道,去世前,他已連續加班一個月,每天23點以后下班。

  這些年輕員工猝死事件,讓“過勞死”一次次進入公眾視野。近年來,“過勞死”不僅威脅著中國生產一線上勞作的普通職工,還呈現出逐漸向高科技領域、“白領”階層蔓延的趨勢。

  “過度的加班和帶病工作,并非體面勞動。”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社會發展室主任李煒對《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說,“年輕人‘過勞死’給社會敲響沉重的警鐘,也讓現行的勞動保障制度遭到嚴峻拷問。”

  “從某種程度上講,有些單位無節制的加班,已經成為員工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李煒說,“立法部門應對《勞動法》進行完善,明確加班的限度與強度,將‘過勞死’明確納入法定職業病范圍并進行法律救濟。”

  迫不得已的“加班”

  2010年,楊丹(化名)從重慶某大學營銷專業畢業,應聘到北京一家公司做市場銷售。對她而言,在這將近3年的時間里,加班是工作常態。

  “我與另外兩位朋友合租南三環的一套兩居室,但平時很少能見面,因為每個人工作都很忙,不是在公司加班,就是到外地出差。”楊丹說,“我有時還會通宵加班,上午在家睡幾個小時,下午又來到公司工作。”

  “對我來說,休息是件很奢侈的事情,也沒有什么周末和假期的概念。老板讓你加班你就得加班,不干可以走人。”楊丹說,“現在身體不像以前那么好了,經常會胃疼、感冒,甚至神經衰弱、失眠等。”

  最近,本刊記者在北京等地調研發現,像楊丹這樣工作狀態的年輕白領較普遍。主要集中在銷售人員、網頁設計、文秘等職業。

  近年來,社會競爭日益激烈,工作難找。不少年輕人對現有工作很珍惜,不會隨便放棄,所以對老板的加班要求不敢輕易拒絕。加班成為了不少年輕人“為保住飯碗而不得不為之”的選擇。

  “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工作。”北京一家廣告設計公司的小王抱怨,“盡管工作量大,人手不夠,但老板為減少用工成本,往往不愿意再招人,以致加班成為公司每個人的工作常態。”

  “再累也得挺著??纯疵磕昴敲炊啻髮W畢業生找不到工作,我還有什么奢望呢?”小王說,“每個月都要交房租、水費、電費、通訊費,還要吃飯,都指望著這份工作。只要不上班兩天,都會閑得讓人發慌。”

  “目前很多青年是獨生子女。不少年輕人結婚后,不僅要建設好自己的小家,還要同時贍養雙方四位老人。加之物價不斷上漲,很多年輕人經濟壓力很大,所以他們不得不自我施壓,期待拼命工作提高自身能力,以免在競爭中被淘汰出局。”南開大學教授齊善鴻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

  “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總體不夠完善。年輕人對養老、醫療、住房和子女教育等問題缺乏穩定感,多數期望趁年輕將未來收益在當前實現,而代價就是大量透支身心健康。”齊善鴻說。

  “現在企業的用工成本高、利潤薄,不少處在原始積累期,企業對員工的勞動強度就會要求很高。”李煒說,“如果行業的發展是靠透支員工生命來換取,這不僅是個人悲劇,也是行業與社會的悲劇。”

  “過勞死”維權難度大

  據了解,“過勞死的說法,最早源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日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統計,在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地也都有過勞死流行率記載。

  近年來,“過勞死”這個名詞,在中國社會越來越頻繁地出現,但多數人都覺得“過勞死”與自己的距離很遠。一系列“過勞死”事件的發生,不斷為中國年輕群體的健康狀況敲響了警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國員工“過勞死”往往面臨維權難度較大的現實問題。其中主要原因是“過勞死”僅為一個俗稱,這個說法既沒有醫學上的明確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清晰界定。

  廣州市社會科學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長于靜研究員認為,在醫學上并沒有一種直接稱“過勞”的病癥,“過勞”是一個長期積累而對身體造成損傷的慢性過程。因每個人的個體差異,疲勞積蓄度會以各種可能的癥狀作為其表現形式,難以用一個標準化的、非跟蹤性的指標來診斷測定。

  “如何證明這種積累的過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體質、遺傳、其他隱性病因等因素而引起的,以此來確定勞動者的死亡結果與過度工作之間存在著唯一性的因果關系,有很大的爭議。”于靜說。

  同時,中國法律對“過勞死”也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死亡和傷害,依法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只有工傷和職業病兩種,均納入工傷保險的保護范疇。”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對本刊記者說。

  “目前我國法律對‘過勞死’并未有明確規定,‘過勞死’也不在法定職業病目錄的10大類115種之中。”杜立元說,“雖然《勞動法》對工作時間作了限制,但對高強度加班導致‘過勞死’的責任問題卻未有規定。”

  據杜立元介紹,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可以適用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過勞死”的情況,但對于發生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之外的“過勞死”卻并不適用。

  期待更多法律救濟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應在醫學框架內增加對“過勞死”的界定,同時在法律上構建一個包括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健康權乃至生命權的一個完整系統的制度體系,給“過勞死”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濟。

  “盡快推動‘過勞死’的醫學認定標準。”在齊善鴻看來,“只有在醫學上先明確定義‘過勞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對此予以進一步的剛性規范。”

  “由于‘過勞死’的認定需要很強的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能,為保證準確性,有關部門應對‘過勞死’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中國國情制定出醫學認定的統一標準和診斷尺度。”齊善鴻說。

  “在醫學上對‘過勞死’作出明確定義的同時,應對《勞動法》進行完善,從制度完善、保障機制、社會監督等各個方面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制訂具有可執行性的救濟措施。”杜立元認為,“尤其需要對加班的認定辦法及加班時間限制進行細化,并明確企業安排加班不當致員工‘過勞死’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杜立元認為,構成“過勞死”應包括以下一些必要因素,即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超出法律規定;長時間加班系企業強制安排,或企業安排過大工作任務導致勞動者“被自愿加班”;勞動者死亡結果的發生與過長的工作時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余少祥副研究員建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將“過勞死”作為“視同工傷”的一種情況。具體標準上,可以考察勞動者在生前最后6個月內,每月加班是否超過80小時,以此作為判斷“過勞死”的依據。這可以進一步倒逼企業保障員工的休息權,也可以作為中國勞工權利“漸進式改善”的一個可靠路徑。

  據專家介紹,在雇傭制度發達的美國、日本以及一些歐洲國家,對“過勞死”問題的處理,一般采取事前防御與事后救濟相結合的辦法。事前防御包括美國公司為給員工減壓制定的彈性工作制度;歐盟及各成員國制定的《健康與安全工作法》等法規,要求公司向員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實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簡稱“勞災”,相當于中國的工傷),可以提起勞災保險申請,從而能夠享受到療養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近年來,日本開始修改過勞死認定標準,從只調查死亡之前一個星期內的工作狀況改為調查六個月內的情況,以掌握“疲勞積蓄度”,考慮除工作時間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頻繁程度、工作環境等,還規定了企業保障勞動者安全的義務。

關鍵詞:過勞死,維權責任編輯: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