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馨予(資料圖片)
被傳曾在杭州“坐臺”,女星張馨予訴夏薩沙侵犯名譽權。7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認定夏薩沙言論構成對張馨予名譽侵權,責令其在指定媒體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等6萬余元。張馨予本人未到庭,她的代理律師朱曉磊第一時間發短信告知其判決結果。朱律師透露,張馨予很滿意這個結果。
當天上午9點半,北京朝陽法院對“女星張馨予訴夏薩沙侵犯名譽權”一案作出判決如下:
因夏薩沙經傳喚未出庭應訴,相關證據無法提交,法院認定其言論構成對張馨予名譽侵權,責令其在指定媒體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等6萬余元。
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的9頁判決書中,要求夏薩沙在全國公開報紙顯著位置以及微博置頂位置向張燕(藝名:張馨予)賠禮道歉,其中微薄置頂位置的道歉要求放置15天。此外,還要求夏薩沙向張燕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成本等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66,925.00)。
張馨予的代理律師朱曉磊表示,如果夏薩沙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天之內不提起上訴,就要主動執行這份判決,而如果逾期沒有在報紙和微博上道歉,張馨予方面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將連續六次在全國公開發行報刊刊登夏薩沙的致歉函,而相關費用都將由夏薩沙承擔。此外,法院還可以凍結夏薩沙的財產或限制其出境,以強制其執行法院的判決。
法院判決當天,張馨予本人并未出席,她的代理律師朱曉磊第一時間發短信告知其判決結果。朱律師透露,張馨予很滿意這個結果。朱律師還透露,雖然在法院庭審和判決期間,被告夏薩沙從未現身,但在私下,他也通過各種方式跟張馨予一方進行過溝通,希望將此事低調處理,不拿到法庭上。但張馨予態度堅決,拒絕和談,“她曾向我表示,這件事對她的打擊非常大,負面影響無以復加,所以她堅決要走法律程序。”(徐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