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創新巡視工作機制實現監督常態化的實施意見
四、完善巡視成果綜合運用機制 12.強化成果運用。把巡視成果運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著力將巡視成果運用到查辦案件、干部選拔任用和考核評價等有影響、有震動、有約束力的方面。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巡視中發現的涉及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線索要及時調查處理。組織部門要把在巡視工作中形成的對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評價等作為調整班子、選配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建立督辦機制。建立健全成果運用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逐項明確責任主體、目標任務和時限要求,確保成果運用落到實處。巡視期間,省委巡視組對上一次巡視反饋意見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巡視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會同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對整改問題實行掛賬督辦,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巡視地區、單位了解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問題提出進一步整改要求。對情況復雜、涉及體制機制、解決難度較大的問題,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立項督辦,推動巡視中發現問題的解決。 14.建立公示制度。巡視工作結束后,被巡視地區、單位在按照規定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上級黨組織報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的同時,要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公開的時間、范圍和方式,由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制定統一規范,并會同有關省委巡視組和被巡視單位上級黨組織進行監督。 15.擴大監督效應。被巡視地區和單位要在依據巡視反饋意見積極解決具體問題的同時,注意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堵塞監管漏洞,建立長效機制。上級黨組織要主動查找自身在工作指導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動解決在轄區內其他地方存在的同類問題,擴大巡視效應。加強巡視成果的綜合研究,對發現的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巡視機構要向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寫出專題報告,有關部門和地區要組織開展專項治理,切實發揮巡視監督的治本功能。 |
關鍵詞:巡視工作,創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