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16日從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獲悉:16日,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中10名企業相關責任人和3名政府機構相關責任人一審分別獲有期徒刑。其中,因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原任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曾覺發獲刑4年零6個月;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環保監察大隊原大隊長藍群峰、原副大隊長韋毅,獲刑3年零6個月。所得贓款均予以沒收。
同時,廣西河池市金城江法院對10名企業相關責任人宣布一審判決結果。其中,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其余犯環境污染罪的個人分別獲刑3年至5年不等,并處罰金。
2012年1月中旬起,廣西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發生鎘污染事件,嚴重威脅沿岸及下游柳州市300多萬居民飲水安全。經專家調查組認定,10名企業相關責任人所在的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是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