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李懷亮無罪獲釋又遭索賠]
河南“死刑保證書”案,無罪獲釋的李懷亮正申請國家賠償,而被害人家屬杜玉花、郭松章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上訴,要求李懷亮賠償15萬余元。昨天上午,此案件在河南平頂山中院開庭。
被判無罪后又被訴民事賠償
在“死刑保證書”案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懷亮無罪后,被害人家屬杜玉花、郭松章一直請求檢方就判決結果提起抗訴。同時,他們向河南省高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法院判李懷亮死刑,并附帶民事賠償15萬余元。最終,平頂山市檢察院不予抗訴,此案的刑事判決部分生效。
昨天上午,該案的民事部分二審開庭,法庭采取了不公開審理的方式。李懷亮的律師王永杰表示,此案刑事部分因“疑罪從無”理念,已有定論,但刑事被判無罪的李懷亮,又面臨民事賠償。王永杰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能支撐李懷亮殺人,附帶民事上訴開庭的情況實在是少見,但是他并不認為此次開庭會對目前的判決結果產生影響。
家屬要求平頂山中院回避
據李懷亮的律師王永杰介紹,在昨天的法庭上,杜玉花仍然認為李懷亮是兇手,并對案件提出了幾點質疑。
杜玉花指出,李懷亮歸案后先后在公安機關供述13次,其中9次都做了有罪供述,關鍵性問題供述統一、具體,因此應認定李懷亮是兇手。同時,杜玉花還提出,平頂山中院10年間,曾作出死刑、死緩、無罪三種截然不同的判決,而且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時,法官曾接受央視采訪透露案件審判秘密,因此平頂山中院應該回避此案。
對于杜玉花提出的賠償,李懷亮表示,自己沒有殺人,并且已經被無罪釋放,所以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李懷亮一方表示,案發現場遺留的血跡血型、腳印等客觀證據都與李懷亮不符,僅僅有口供,不能定案。而對于案件管轄的問題,李懷亮一方同意平頂山中院管轄,沒有申請回避。
案件回放:
2001年,河南葉縣灣李村村民李懷亮因為涉嫌一起故意殺人案,被檢察機關批捕。此后,此案歷經三次一審判決,但判決都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級法院駁回重審。2004年,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與家屬約定盡量判李懷亮死刑,即“死刑保證書案”。
4月25日,平頂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不能成立為由,判決李懷亮無罪,被關押了12年的李懷亮當庭釋放。6月3日,李懷亮向平頂山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379.6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