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南陽內鄉一私家車因避讓警車不及時竟遭到打砸。盡管當地調查稱,砸車的警車司機已被辭退并行政拘留,同車的一名派出所副所長也被免職,但是在“臨時工”屢屢被有關部門拿來當做“免責”托詞的當前,砸車者的“協警”身份依然觸動了公眾神經。
“編外人員”犯事,頻頻讓涉事單位陷入輿論漩渦。前些日子唐山市兩名女“協警”當街廝打、延安城管“協管員”打人等惡性事件中,參與者均為“編外人員”。出事之前,他們身著制服,工作幾乎和編制內的警察、城管人員沒有兩樣。然而一旦出了問題,所在單位便馬上與他們劃清界限,讓他們以個人身份承擔責任。問題是,辭退這些“編外人員”真能使涉事單位撇清干系嗎?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其職務行為后果就由用人單位承擔。“編外人員”沒有執法資格,如果執行編內人員承擔的工作任務,本就已經違法,再因粗暴行為引發矛盾沖突,毋庸置疑應追究法律責任。但是,惹事的“編外人員”不應成為唯一的責任承擔者,替聘用單位“背黑鍋”。讓“編外人員”當“替罪羊”,既是對法律紀律的藐視,也是對涉事單位管理混亂的縱容。
面對輿論質疑,有的涉事單位領導還大叫“委屈”:確實是“臨時工”,總不能造假吧?這種論調背后,既有客觀上的無奈,也有值得反思的隊伍管理現實。“編外人員”工資低又不占編制,的確能為一些部門解決人手不足的問題,編外身份又使他們往往成為處理棘手問題的首選,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后能成為涉事單位化解危機的“緩沖帶”、逃避追責的“擋箭牌”。
頻頻打出“編外人員”牌,不但緩解不了輿論質疑,反而引起更大波瀾,使涉事單位陷入更大的被動,聲譽受到損害。要建立負責任的政府,就應當下決心糾正“掩耳盜鈴”的“編外”亂象。
更重要的是,在追究惹事“編外人員”責任的同時,應當讓那些躲在背后的人走到前臺來承擔責任,還應查一查他們聘用“編外人員”是否合乎法規、有沒有對“編外人員”盡到崗位培訓責任。唯有如此,“編外人員”屢屢成為“替罪羊”現象才可能減少,政府形象才不會因此一再受損。(記者李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