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施工建設進行中(圖片1)
正在施工建設進行中(圖片2 )
林州市東姚鎮位于林州市區東南隅二十五公里處的丘陵串珠小盆地,壺(關)臺(前)、翟陽兩條省道交匯于此。由于遠離林州市區和林州工業園,村鎮經濟發展滯后,鎮里居民大都以集體口糧地和外出打工為生。最近,東姚村村民反映,東姚鎮基層干部非法強占口糧地、變相搞房地產開發,路邊生態林破壞得一片狼藉。
在東姚鎮區北部翟陽路兩旁,路邊的近80畝村民口糧地已被圈占荒廢了一年,地塊周圍也被磚墻圈了起來,鏟車、拱土機正在平整地基。據當地村民介紹,這是東姚鎮政府建設的新民居工程,由副書記魏保軍牽頭成立建設指揮部,所占土地為東姚村11、12組村民的集體口糧地,由鶴壁圣源開發公司以每畝12萬元購買,東姚村扣除每畝4萬后,分給被占地農民。
鶴壁圣源開發公司在沒有經林州市林業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把道路兩旁楊樹生態林砍伐,并設置售樓部,目前已賣出樓房幾十套。
據村民介紹,除了鎮里強占土地外,在鎮東環路東,東姚村支書馮增昌也圈占了80余畝耕地,建了一座粘土磚廠,每天晚上到周邊村莊董壩、上莊、洪河、李家灣、南崗等地亂挖、拉土,大量耕地被破壞。磚廠不僅毀掉了東姚村七組的澆地渠,還占了村民種地的生產路。
另外,東姚村開展的村民飲水凈化工程,村里強迫每商戶交2000元,村民交400元,但該工程最后成為半拉子工程,挖毀的路沒人管,每逢下雨行路難,老百姓飲水安全絲毫沒有改善。村支書馮增昌從村委支取垃圾處理費兩年計36萬,但東姚鎮村目前到處垃圾成山。
村民說,林州市紀委介入調查后,將村支書馮增昌帶走,群眾到鎮里查詢后得知,僅對不上賬的錢數就達126萬元。
近些年,基層干部貪污現象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特別是一些村組干部,因貪污、截留公款入獄的比比皆是。
2013年5月27日,滎陽市法院依法以犯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
現年52歲的王某與現年42歲的王某某在2009年2月期間,先后擔任滎陽市城關鄉某村村委主任和村委報賬員。2009年年初,王某在得知國電滎陽煤電一體化有限公司將對北付河村的魚塘進行排污賠償后,便和村委報賬員王某某商量,以王某某作為假承包人和袁某某簽訂共同承包魚塘的假承包魚塘合同,二人私下又以欲收回魚塘承包權的方式脅迫魚塘承包人袁某某達成共同承包該魚塘的“小協議”。后王某以村委主任的身份協調魚塘賠償款的事宜。2009年7月份,國電滎陽煤電一體化有限公司賠償魚塘損失20萬元。王某和王某某以滎陽市城關鄉某村民委員會的名義,將20萬元賠償款項取出,給付魚塘承包人袁某某9萬元賠償后,分別將剩余賠償款的6萬元和5萬元占為己有。
安徽省利辛縣中疃鎮姜黃村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利用自己擔任村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賄賂款30萬元。同時,將私人花銷當做公家費用報銷30400元,在新農村建設購買路燈中虛開發票報銷44300元。近日,經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北京京創律師事務所孔民律師指出,5年來,地方村干部犯罪發案量和涉案人數較多,并呈現三個突出特點:一是權力過度集中使貪污腐敗等犯罪容易得逞,有些村干部集黨、政、企大權于一身,利用職務之便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犯罪手段主要是貪污公款、挪用資金、虛報冒領、職務侵占等,貪污案件在村干部犯罪中所占比例最大。二是犯罪手段呈現多樣化,一些村的財務管理混亂,財務制度不健全,審批手續不規范,財務缺乏透明度,黨支部監管不力,部分村干部利用財務管理的漏洞,采取虛開發票、打白條、假票據入賬、虛報冒領、騙取征地補償款等多種犯罪手段;三是共同犯罪較多,在村干部犯罪中,共同犯罪占較大比例,例如,在寬甸縣某村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包括村委會書記兼主任、副主任、治保主任、婦女主任、會計和聘任會計。具體到東姚鎮,如果正在建設的新民居工程所占土地沒有經過國家征用,這是典型的非法占地,違反土地法、城鄉規劃法和建筑法,應該立即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