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道橋下積水致行人溺亡 死者家屬狀告有關部門
因暴雨地道橋下積水,致行人溺亡,死者家屬狀告有關部門沒有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被告則否認自身有責 夏天大雨暴雨時有發生,排水設施、設備跟不上,路面、橋下積水,除了給行人帶來不便外,還會危及行人的安全和生命。日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地道橋下溺水身亡案作出終審判決,新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新樂市建設局)賠償死者家屬24萬余元。 2010年8月6日凌晨1時許,新樂市市民孫某與其妻子王某在去單位的途中,途經新樂市新開路鐵路地道橋時,由于當時雨勢過大,地道橋下積水太深,加之沒有照明設備,王某不幸溺水身亡。事發之后,孫某認為新樂市建設局忽視管理責任,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新樂市建設局辯稱,市里的每個地道橋都有專人守護,當晚降暴雨時,管理人員及時打開水泵排水,由于降雨量過大,無法及時排出才導致地道橋下積水,并致王某死亡,這是由于不可抗力和王某自身原因造成,其不應承擔責任。 新樂市人民法院經查認為,孫某之妻的死亡是由于其過于自信導致,明知橋下積水很深,仍然強行涉險,其妻本身的過錯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又因為當晚的突降暴雨是一種不可預見、不可克服的自然現象,因此此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鑒于事發后孫某已從王某單位取得相關賠償,法院駁回了孫某的訴訟請求。 孫某不服,向新樂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法院就已有證據作出判斷,依證人所述,新樂市建設局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出事時地道橋積水區也未開啟排水設施,并且路燈不亮也是致王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同時法院認為,工傷賠償與本案的訴求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因而判決新樂市建設局應負主要責任,承擔責任的80%。 新樂市建設局不服判決,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王某死亡事件中,雖然客觀上是由于突降大雨,致使地道橋下嚴重積水,但主觀上,新樂市建設局確實存在管理不善的問題,其排水設施、設備不能應付突發緊急情況,并且出事時間沒有照明設施,這些是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但由于王某身為成年人,其本人對于積水對生命安全的影響應有認知,因而其本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定新樂市建設局應付60%責任,賠償死者家屬247075.2元,王某負40%的責任。 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法官介紹,本案孫某在第一次上訴時,法院曾以孫某已從王某單位取得相關賠償為由,斷定新樂市建設局不應擔責,并駁回了孫某的上訴,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工傷賠償與本案的訴求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新樂市建設局在王某溺亡一事上確有管理不善的問題,因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關鍵詞:地道橋,積水,溺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