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通報所稱“民警匙某”只是用詞錯誤
近日,有媒體報道,河北政法職業學院大一新生入學時,有一輛車身印有“公安”字樣,車頂裝有制式警燈,車牌照為“冀F3097警”的桑塔納警車送孩子報到,在院內停留數個小時,被指為公車私用。
9月9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河北省蠡縣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朱哲剛說:“通過輿情監控系統發現這個消息后,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紀檢、督查等部門進行調查。經查,該警車為蠡縣公安局鮑墟派出所車輛,當事人為鮑墟派出所指導員匙某,其違規使用公車送孩子上學一事屬實。9月5日上午,我局召開黨委會決定,給予相關當事人免職,并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我局正針對此問題開展警車管理使用集中整頓活動,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記者注意到,9月5日河北省蠡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在發布此事的處理意見時稱,當事人為“民警匙某”,曾引發網友質疑其包庇當事人身份。
對此,朱哲剛表示,“我們沒有包庇他,當天就立即處理此事。如果是民警的身份,我們是沒辦法進行免職處理的。所以,只是相關負責人在網上發布信息時用詞錯誤,我們會盡快糾正。”
“我們一直三令五申不允許公車私用,我們公安局一直沒放松警車使用管理這一塊,但是突然冒出這樣一件事,我們局里也感到很震驚。現在,我們公安局的紀委和督察大隊每天都在檢查下面的各個派出所,看是否還存在類似的情況。”朱哲剛說。
“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后,各級政府部門對公車私用遏制得比較嚴格,也采取了比較嚴厲的懲處措施。一旦發現領導干部公車私用,給予免職處分,這相對以前來講是一大進步。但是,從更高的執政要求來說,是可以撤職的。”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說,至于對公車使用如何進行管理和監督,私用又如何懲處,國家層面還沒有統一的制度規范。
莊德水說,雖然有些地方政府出臺了公車管理的方法和條例,為了治理公車私用也采取了一些技術性措施和道德管理措施,一旦有官員違反相關規定也要進行黨紀政紀或者組織方面的處理。“但至于具體怎樣處分,還是由主管部門自己來決定。”
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河南省廉政評價研究中心研究員樊紅敏表示,公車私用過去都是跟工作作風聯系在一起,對領導干部的處分彈性很大而制度剛性很小。“如果沒有引起輿論反響的話,公車私用現象是普遍被容忍的。”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公車越來越多,而我們配套的制度沒有跟上。現在多是采用一些技術手段進行管理,比如安裝GPS定位系統,打卡管理、電子監控等,或者節假日集中到娛樂場所進行排查等。這些方法投入較大、成本高昂,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樊紅敏說。
在莊德水看來,公車私用屢禁不止的深層次原因是,在我國的官場文化中,公車是一種身份和特權的象征。公車私用所表現出的不僅僅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侵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實際上體現的是身份和特權,是官員虛榮心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