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改進會風,精簡會議,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議費管理,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辦法》明確,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其中,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辦法》規定,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其中,一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二、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會議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其他費用 |
合 計 |
一類會議 |
400 |
150 |
110 |
660 |
二類會議 |
300 |
150 |
100 |
550 |
三、四類會議 |
240 |
130 |
80 |
450 |
《辦法》要求,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同時,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