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日前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根據《辦法》,全國30多萬所中小學到今年底均將配置掛牌責任督學,對學校的招生、管理、課程設置、師德建設以及學生減負等問題進行經常性督導。
2009年以來,山東省濰坊市率先開展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試點,責任督學享有評優表彰和“一票否決”建議權。迄今,責任督學共發現和排查安全隱患2200多處,糾正違規辦學3100多件,違規辦學投訴量持續下降。
據了解,實行責任督學制度是世界上教育督導制度較完善國家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國已有一半以上的縣(市、區)建立了督學責任區,重慶、湖南、山東濰坊等地率先實行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國專兼職督學有5萬多人。
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北京市將結合首都教育實際,認真研究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落實辦法。
釋疑1
責任督學如何選拔?
須有本科學歷和十年教育教學經驗
教育部督導辦主任何秀超介紹,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須具備本科學歷和十年教育教學經驗,可以專兼結合。
責任督學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督學,將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
何秀超介紹,《辦法》明確了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置責任督學,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布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標牌制作由教育督導部門按統一規格制作,標牌上表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盡可能在規格、色調上一致,便于學生家長隨時聯系、反映問題。
釋疑2
督學的職責有哪些?
有權對學校招生收費等管理進行督導
何秀超介紹,責任督學有五項基本職責:一是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二是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三是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四是發現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五是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同時,責任督學有權對學校管理、招生收費、課程開設、教育教學、教師師德、學生學習和課業負擔及學校安全衛生、校風、教風學風等十項管理進行督導。責任督學每月至少督導一次,可采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督導結束后要填寫記錄并將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教育督導部門在學校評優評先、干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要將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作為重要依據,學校也要按相應要求進行整改,否則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