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案宣判 王書金被判處死刑
王書金(圖片來自網絡) 9月27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法條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憊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4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書金在廣平縣泊頭村至杜村的路上,將途經此處的杜村婦女劉某某攔住,用手猛掐其頸部,將劉掐昏后背至路北側一水壟溝內,扒下劉的褲子,將劉某某強奸。后王書金唯恐罪行敗露,用手猛掐劉的頸部,并朝劉的胸腹部猛跺數腳,將劉殺害。后到其打工的磚窯上拿來一鐵锨,將劉某某的尸體掩埋。1995年農歷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書金在廣平縣聞小寨村東南地,將騎自行車途經此處的泊頭村婦女賈某某攔住后,挾持至玉米地內,扒下賈的褲子,將賈某某強奸。后恐罪行敗露,王書金用手猛掐賈的頸部欲殺害賈某某,因賈某某呼救,王書金逃走,殺賈未逞。 1995年農歷八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書金從本村村東承包地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與騎自行車的泊頭村女音年張某芳相撞。王即用手猛掐張的頸部,將張掐昏,扛至路北一麥秸堆旁,扒下張的褲子,將張某芳強奸。后王書金害怕罪行敗露,用手猛掐張某芳的頸部,并用腳朝張的胸腹部猛跺,將張某芳殺死,并將尸體扔進該玉米地一枯井后潛逃。2005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書金在河南省榮陽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一審開庭質證的報案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宮、現場勘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辨認筆錄、抓獲被告人證明、被告人王書金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書金1993年11月29日弧奸、殺害被害人張某芬。雖然提供了被告人王書金供述及辨認現場筆錄、現場勘查資料、尸檢報告、物證檢驗報告及證人王某某證言和辨認筆錄等證據,但是當庭所舉證據中,公安部物證檢驗未檢測出所挖尸骨的DNA序列,缺乏認定尸骨身份的客觀證據;尸體檢驗報告亦未能確定所挖掘尸骨的身長、性別、死亡及掩埋時間。故雖然在王書金的指領下挖出了尸骨,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該尸骨身份就是張某芬。公訴機關指控王書金強奸并殺害張某芬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書金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后又非法剝奪其生命,共強奸婦女三人并殺死其中二人、殺害未遂一人,其行為已構成弧奸罪、故慧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書金因形跡可疑被河南警方傳喚詢問時,主動交代河南警方尚未掌握的強奸、殺人罪行,當庭對主要犯罪事實亦予供述.應認定為自首。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王書金屬自首的憊見予以采信。辯護人辯護提出王書金具有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書金犯罪目的卑劣,犯罪情節及后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屬自首,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法條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憊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6月25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這起案件因與聶樹斌案有密切關系而備受關注,公眾希望這次審理能夠推動久拖未決的聶樹斌案調查出現“峰回路轉”。 王書金案時隔6年再開庭“一案兩兇”引關注 ●1994年8月5日石家莊市西郊孔寨村附近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當時的石家莊市郊區公安分局組成“8·5”專案組并將犯罪嫌疑人聶樹斌抓獲,警方隨即宣布破案。 ●1995年4月27日經歷一審和二審后,未滿21歲的聶樹斌,被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執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警方在當地抓獲逃犯王書金。其坦白曾在河北省廣平、石家莊等地強奸多名婦女并殺害其中4人,其中一起細節、地點等,與聶樹斌奸殺康某案高度一致。至此,聶樹斌案也被認為“一案兩兇”。 ●2005年3月16日河北省委政法委向媒體承諾,立即成立由省委政法委牽頭、省公檢法司機關參與的聯合調查組調查聶樹斌一案,一個月內公布結果。但時至今日,依然沒有任何結果。 ●2007年4月邯鄲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王書金死刑。王書金以“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殺案”為由,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訴。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二審不公開審理了“王書金案”,但至今未判。 ●2013年6月25日王書金案二審在邯鄲中院開庭審理。 ●2013年7月1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依法繼續開庭審理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上訴案。 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上訴案二審宣判: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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