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吳上班受傷后和老板簽協議約定賠償1萬元私了。由于協議中出現“從此不成在后換”等語病,昨天記者從漢陽區法院了解到,這份協議被判定無效。
老吳受雇于漢陽一家作坊,從事廢舊塑料粉碎。他有一次作業時被甩干機擊傷,導致右手拇指和中指骨折。老吳入院治療8天,雇主李某支付醫療費4600余元。雙方決定將此事私了,李某賠償老吳誤工工資9500元和500元門診醫藥費,共計賠償10000元。
雙方還簽訂這樣一份協議:“至今日起老吳手指頭傷事今雙方協議調解好,從今不找老板麻煩。從此不成再后換。”
事后經過鑒定,老吳的傷殘程度為10級,需后期治療費1500元,傷后護理20天,另需3個半月的康復時間。老吳又向漢陽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賠償人身損害經濟損失4萬余元。
庭審中,李某拿出賠償協議給法官看。法官審理認為,該協議語言不通,表意不清,“從此不成再后換”有歧義;再加上雙方文化程度較低,協議中有多處錯別字,意思含糊,屬于約定不明,應視為雙方對老吳的人身損害賠償未做明確約定。
法官最終判決,李某還應當賠償老吳各項損失4萬余元。事后經過法官斡旋,李某一次性賠償老吳2.55萬元,雙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