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征收遺產稅即將提上日程”的消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盡管隨后相關當事人稱消息并不準確,但人們的關注度并沒有隨之煙消云散。遺產稅到底是否征收?何時征收?征收遺產稅如何確保公平?專家學者們對此觀點并不一致。
遺產稅征收時機到來了嗎?
【焦點】繼今年2月,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提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之后,近期有媒體報道稱國務院參事劉桓透露,遺產稅被寫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10月1日,國務院參事室的網站刊登劉桓的聲明表示,9月以來,就遺產稅問題未接受過任何媒體采訪,媒體報道內容很不準確。盡管如此,“遺產稅”還是觸動了人們敏感的神經。
【觀點一:征收遺產稅的時機早就到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宋曉梧認為,我們國家的億萬富翁數量都已經趕上美國了,有各種方式富起來的群體,這是遺產稅開征一個最基本的條件。關鍵是要不要下決心開始征收,現在國家貧富差距問題已經凸顯,有了一批提前富起來的人,因此,開征遺產稅對調解收入分配有重大意義。
【觀點二:征收條件尚不具備】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到沒到征遺產稅的時機,首先要搞清楚征遺產稅的目的,然后考慮在現有條件下能否達到這個目的。現在我國房產稅征收都面臨很多困難,更何況遺產稅,動產、不動產、字畫等各種東西都包含在遺產稅里頭,這些東西價值怎么衡量,弄不清楚的話怎么征收?我對現有條件下征收遺產稅所能起的作用不太樂觀。
【觀點三:是否開征遺產稅要立足國情】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認為,近些年來,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或大幅度降低稅率,或暫停甚至取消遺產稅的現象值得我們關注。開征遺產稅或遺產稅稅率較高的國家和地區,與不開征或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相比,總是處于不利地位。財富從前者轉移到后者的情況屢見不鮮。遺產稅要有效發揮在調節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不能不面對遺產稅的這些動向,同時需立足國情。
【記者點評】稅收是富民之本,強國之基。開征一個新的稅種,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是否征收遺產稅首先要考慮其是否利于國強民富,這不僅要立足國情,還要充分聆聽民意,需在增加稅收和保障百姓增收之間尋找最大公約數。
征收遺產稅能否拉近貧富差距?
【焦點】輿論普遍將征收遺產稅看做調節貧富差距的一個重要路徑。國家統計局今年1月公布了2003年至2012年十年間的基尼系數,最低為2004年的0.473,最高為2008年的0.491。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縮小收入差距的緊迫性。
【觀點一:不能將遺產稅視作工具】劉尚希認為,我們要冷靜看待遺產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不能認為征收遺產稅就能解決收入差距大的問題,遺產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有正面作用,也有負面作用,到底利弊哪個大,還有待觀察。不能簡單地將“遺產稅”作為一個工具,認為這個東西只要用起來,就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這是比較虛幻的思維。
【觀點二:遺產稅的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楊志勇說,遺產稅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稅收收入,我覺得遺產稅相比于調節分配,可能鼓勵大家做慈善,呼吁捐錢的作用更突出,在這方面的象征意義更明顯。遺產稅的作用是促進社會公平,但開征遺產稅也要防止新的不公平問題出現。
【觀點三:遺產稅有助于緩解貧富差距】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長劉浩認為,目前我國一方面富有人群子女在財富、教育、科技等具有市場領先優勢,另一方面是農民工后代在經濟能力和素質教育方面處于弱勢。在競爭起點上存在財產能力、教育能力等方面的不公平,競爭結果中還存在再分配乏力和財產稅調節缺失的問題。在這方面,遺產稅可以起到定向調節和校正作用。收入分配改革應從具體制度改革入手,解決競爭不公與分配不公問題,遺產稅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切入點,可以起到定向調節和校正作用。
【記者點評】增加稅收不是開征遺產稅的主要目的,也不能完全指望利用遺產稅去平衡收入差距。當前,更緊迫的是需要消除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國企民企之間存在的各種制度性障礙,創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征收范圍、稅率如何確定?
【焦點】一項新的稅收制度從醞釀到出爐,總是要經歷反復調研和思量,尤其是牽涉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更是難以一蹴而就。目前社會上圍繞遺產稅開征的可行性也存在很多爭議。那么,即便是開征遺產稅,又面臨哪些難點?
【觀點一:征收范圍難以確定】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潘明星認為,開征遺產稅的關鍵是可行性。征收遺產稅要求國家對公民個人“遺產”有很清晰的界定和掌控,包括公民的婚姻家庭情況、房產、金融資產、公司股權、境外財產,甚至古玩字畫等都要在掌控之中,需要建立全國聯網的體系,完善這些就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較長時間。這個問題解決不了,遺產稅想征收就很困難。
【觀點二:遺產稅稅率有待考證】楊志勇認為,遺產稅調節力度的大小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這涉及起征點和稅負選擇問題。從加大調節力度的角度考慮,設置累進稅制且較高的稅率體系可能更為合適,但從全球遺產稅制的演變趨勢來看,若設定過高的稅負水平,結果又可能適得其反,在某種程度上導致資本外逃。因此,若征收遺產稅應考慮稅制對效率和公平的影響,設置合適的稅負水平。
【觀點三:確定免征額需嚴格考證】劉浩說,遺產稅首先是富人稅,國外一百個遺產繼承人,也就是兩三個人需要納稅,絕大多數人都夠不上繳稅的數額。我國把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為分配政策的既定目標,因此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遺產贈與不應在課稅之列。在我國大城市,許多人都覺得一套房就值好幾百萬,其實,這可能只是特定時期的特殊情況。國外在征稅時,對于地價異常引起的稅負加重也是有減除方法的。至于遺產稅的免征額和征收比例恐怕要在掌握更全面、更詳盡的財產狀況后才能討論。
【記者點評】開征一個新稅種不僅要考慮公平公正,還要充分論證其可行性。這需要結合我國收入分配情況和財產評估實際,不僅要從大處著眼,還要從細微處著手。唯如此,方能經得住實踐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