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下午,云南省大關縣一官員強奸幼女案受害人家屬向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申訴書》,提出三方面申訴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進行抗訴,昭通市檢察院表示將在審理后答復。
9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法院對原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將4歲幼女擄至家中實施強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隨后申請大關縣檢察院抗訴,10月8日,大關縣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受害人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認為,首先一審判決中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其次,郭玉馳及家屬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也沒有表現出道歉的誠意,未向受害人支付過分文賠償,沒有明顯悔罪表現。
在量刑方面,陳維鏢認為一審法院“重罪輕判”,郭玉馳身為國家干部,采取暴力和強制手段奸淫未滿十四歲幼女,其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均十分惡劣,應適用《刑法》強奸罪的從重情節論處。
“在強奸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極其嚴重的摧殘,這種精神受損是不可逆轉的,會伴隨受害人的一生。”陳維鏢說,對于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上訴人主張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據此,受害方認為,大關縣法院一審判決郭玉馳五年有期徒刑存在錯誤,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也不合法理、不合情理,應依法糾正。大關縣檢察院不予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糾正,申請昭通市檢察院對大關縣人民法院的不當判決提出抗訴。
10日下午,昭通市檢察院稱已收悉申訴材料,將審理后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