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近日,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中央紀委法規室會同中央組織部干部監督局起草制定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辦法》,將促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2010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近日,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中央紀委法規室會同中央組織部干部監督局又起草制定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辦法》。
2013年9月3日,中央組織部以組通字〔2013〕26號文件印發。該辦法共12條,分別對匯總綜合的主體、內容、時限、成果運用和工作紀律等作出了規范。它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配套制度,促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