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網購環境下“7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備受關注。28日,在全國人大機關召開的關于修改后的消保法集體采訪中,來自立法機構、相關部委、大專院校、協會、網絡平臺提供者等多專家對法律的網購條款進行答疑解惑,幫助人們厘清對法律條款的理解。
釋惑一:“7日內無理由退貨”不僅限于“網購”
修改后的消保法增加一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當然,該條款同時也列舉了一些不適宜退貨的商品。
商務部電子商務司副巡視員聶林海指出,媒體和公眾更多地把對這條規定的注意力集中到“網購”上,其實,這一條還針對電視、電話、郵購等非現場購物或遠程購物。
修改決定公布后,有人發出這樣的疑問:“我是不是可以7天換輛汽車來玩兒?”聶林海說,這就混淆了現場購物和非現場購物的界限。無理由退貨適用范圍只限于“采用網絡、電視、電話和郵購”等,這個“等”應該是指遠程購物。因為消費者在遠程購物中僅憑視頻感覺好,就決定購買,等商品到手后,手感、質感完全不一樣,甚至大小也不一樣,容易后悔,因此賦予消費者后悔權。
釋惑二:退貨“無理由但有條件”
針對輿論中出現的“無條件退貨”表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正確表述應該是“無理由退貨”,因為該條款中其實有一個條件,即“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對此,騰訊公司高級法律顧問趙治認為,由于消費者的過失導致商品價值貶損的,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外,“應當保存完好”在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完善,應該有一個細致可操作的定損機制和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認為,“應當保存完好”是指的商品本身完好無損。比如買鞋,穿過了、有磨損了就不能退貨。但商品拿到手以后,要確認里邊東西到底怎樣、質量如何,必須拆了才知道。因此拆包裝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釋惑三:“無理由退貨”不等于有質量問題商品退貨
賈東明特別強調:我們通常講的無理由退貨規定是修改后的消保法第25條,但大家往往忽略了因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退貨規定的第24條,即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按照相關約定退貨,包括更換和修理。第25條規定的退貨指在遠程購物時,不滿意就可以退貨,不一定非要有質量問題。
釋惑四:遠程交易中第三方交易平臺擔多大責?
根據修改后的消保法,消費者想退貨,要么是后悔了,要么是商品存在質量缺陷。但無論哪種退貨,如果找不到賣家,消費者的權益就無法保障。
對此,修改后的法律規定了“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阿里巴巴集團法務副總裁俞思瑛說:“對我們這樣的網絡平臺,因為要收費,我們一直做的是支付寶認證,淘寶開店,這兩年也增加了淘寶認證,因此這個過程不僅是一次性門檻,交易過程中如果我們發現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我們會做二次認證,因此法律這樣規定沒有增加我們的負擔。”
楊立新則認為,網絡交易平臺賠償后仍有權向店家要求賠償,這個問題對網站的保護非常充分。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明知道或應知道欺詐,還不采取必要措施,那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強調,這里所講的責任并不是某一方的全部責任。除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真實的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外,還有其他相應責任,比如安全保障義務、信息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賠償機制以及約束機制健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