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兼職不得超過1個;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未辦退休手續禁在企業兼職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同時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照中組部2008年下發的文件可以發現,此前的文件規定,“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這對“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官員留下了制度的“縫隙”。
“現實中,一些退出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或任職,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此次下發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業兼職或任職,堵嚴了“口子”。
對照中紀委于2008年下發的文件,該文件僅就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作了規范,對其他黨政領導干部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未作規定。而此次下發的《意見》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的所有黨政領導干部到各類企業兼任(擔任)各種職務的行為統一作了規范,填補了此前的又一項政策空白。
企業兼職連任不超過兩屆
另外,此次下發的《意見》還首次對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的數量、年齡、任期等進行了規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為杜絕一人兼多職、長期兼職、連續兼職等現象提供了保證。
根據《意見》,凡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官員兼職法律規定
《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7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案例
1審批
浙江一公司董事全是官員
浙江桐廬國資公司2011年公開的資料顯示,董事長俞谷為時任桐廬縣財政(地稅)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總經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廬縣政府辦黨組成員、常務副主任。
該公司12位董事全為政府相關部門領導,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其他10位分別是現任或者時任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衛生局、財政局等部門的一把手。
2012年6月,桐廬縣副縣長毛根洪表示,兼職情況確有存在,兼職干部均未在國資公司領取報酬。
溫州20干部兼職高球協會
2010年8月9日和10日,《溫州日報》《溫州晚報》分別刊登半版和整版套紅廣告,慶祝溫州高爾夫球協會成立。其中,溫州市20多名現職副廳級至副處級領導干部名單和職務赫然在目,并分別擔任主席(會長)、名譽副主席、名譽副會長、副會長等職務,占據協會領導席位的“半壁江山”。擔任協會名譽副主席的溫州市體育局局長說,這件事未經自己的同意,屬于“被擔任”,他還透露,還有一些人也和他一樣是“被擔任”的。綜合新華社等報道
解讀
退休后三年內兼職須經審批
【規定】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解讀】
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表示,從審批程序來看,《意見》將適用范圍從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擴展到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的所有黨政領導干部到各類企業兼任(擔任)各種職務,進一步從嚴管理,加以規范。
2管理
兼職情況須每年向組織報告
【規定】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解讀】
專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對不得兼職(任職)的情況和兼職審批的程序作了規定,但對經批準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沒有規定,一些干部違規取酬,組織上也不知情。
3清理
限期清理領導干部違規兼職
【規定】
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發現違規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等現象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防止問題出現反復。
【解讀】
專家介紹,2004年,中組部下發《關于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國就曾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國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清理的8400余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辭去或被免去所兼職務。
“不過,當時清理的主要對象是現職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未涉及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辛鳴說,而且,從2004年至今已經過去將近十年,其間也有一些反彈的情況。
說法
防止公權力變謀私利工具
少數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近年來不時引起輿論關注。人們擔心,這其中有沒有以權謀私、聲望尋租,會不會造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公平正義。《意見》回應社會關切,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干部哪些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哪些要有嚴格的限制,劃出了制度“紅線”。目的就是要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切斷灰色利益鏈,防止公權力異化成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
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政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是有積極作用的,但必須合規合法。不能用“權力磁場”干擾市場秩序,不能在機關企業兩頭占好處,不能沒有監督和約束。《意見》的實施,就是要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防止公權私用,更加有利于從嚴管理干部、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改進干部作風形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定好規矩只是開始,關鍵要靠嚴格有效的執行。黨政領導干部包括退(離)休干部要嚴格遵守紀律規定,主動接受監督,自覺維護干部形象。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嚴格管理,對違規兼職任職的行為限期清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