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路救援收費新標準 拖移違法車輛不得收費
近日省物價局、交通廳、公安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我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行為,加強對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的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關于我省道路拖車服務臨時收費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拖移違法停放車輛不得收費 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是指道路救援服務單位受當事人委托將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并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城市道路和開放式公路車輛救援工作由社會救援機構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法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并收取費用。 道路車輛救援應就近、自愿 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應當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則,救援服務單位不得強行服務、強制收費。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將救援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救援電話等服務信息通過門戶網站、收費站及服務區公示牌或電子信息板向社會公示。接到車輛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門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但不得強行拖移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 事故車輛停放費由執法單位掏 道路車輛救援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我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實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務單位不得突破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應當事人要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為當事人提供車輛維修、貨物單獨保管以及其它服務,由雙方協商收費。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車輛停放費由執法單位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救援人員應主動出示收費項目 道路車輛救援服務單位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收費證》后方可收費,在組織實施道路車輛救援時,救援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對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有關規定的,應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車輛救援效率。(記者秋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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