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立項的《中國城市綜合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課題組就該課題大綱開始向公眾征求意見。此項研究建議,各地成立由市長牽頭的城市管理委員會,協調統籌一個城市多部門的城市管理職能,形成“大城管”格局。
“大城管”改革思路的一個重要指向,是厘清城管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問題,在制度上對城管有規范和授權,讓其名正言順。
伴隨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中國各地城市快速擴張,城管隊伍應運而生。但從誕生那一刻起,便面對著小利益、大沖突,責任重、少依托,權限雜、缺規范的尷尬處境。以至城管隊伍常常要在運動式執法的努力中,達到難以獨自承受的城市管理目標。
城管該管什么?城管能管什么?一直是被垢病且困擾城管隊伍自身的老問題。此次改革思路提出“城管應該管也只能管城市基礎功能和城市公共空間,而衍生功能即人類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活動,則不應當由城管去管理。”這無疑是一個更為清醒的認識和定位。
更為重要的是,“大城管”的改革思路表明城市管理者已經認識到“化解城市公共空間管理矛盾的關鍵點,正是在于給予弱勢群體盡可能多的實際可分享空間”。
城市管理,其主旨不是限制和取消,而是使公民的活動有序化和不損害他人、社會。我國各地屢屢發生的悲劇性事件已證明,強制性限制已不適應當前的城市管理。面對城市管理的困境,應當從制度上重新設計,任何管理都應該是“疏”比“堵”更重要。
至少在今后20年,中國還將是農業人口占多數的國家,農村居民以各種方式進入城市,這是他們分享社會發展、城市發展成果的重要方式,也是他們的基本權利。城市當然需要暢通的交通、整潔的街道,但當這種需要與部分公眾尤其是弱勢者的基本權利、生存需要發生沖突時,權力應該對權利保持最大限度的敬畏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