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為環境保護“護航”?公益官司誰來打?
“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糾紛越來越多,民事侵權普遍存在。”然而,這一現實問題的背后卻是“有關環境問題的訴訟不但沒有等比例增加,反而漸少。”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主任馬倍戰坦言,環境民事訴訟一直面臨幾大難:立案難、取證難、判決難、勝訴難、賠償難、執行難等等,遇到環境糾紛,很多老百姓不愿意訴、不敢訴、不能訴。 而對于各界一直抱以期待的環保公益訴訟,馬倍戰也有擔憂。日前,實施23年以來首次修改的《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進入三審,三審草案對訴訟主體“限定”為“需要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要求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如此“苛刻”的要求,恐怕沒有幾家組織或機構符合條件,對環境公益訴訟慎重態度之下的“高門檻”,讓馬倍戰不得不擔心,可能會導致“法律無人實踐”的尷尬。 環保訴訟有多難? “和環境問題相關的民事糾紛,大致以每年增加30%的速度膨脹,但是‘已立案的依然較少’。”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研究所副所長胡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如是說。 為啥沒人愛打環境官司?“環境侵權訴訟,咱們國家在這方面走的道路挺艱難的。許多環境侵權訴訟案經過10年還判決不了,更別說執行了。環境民事訴訟一直面臨幾大難:立案難、取證難、判決難、勝訴難、賠償難、執行難等等。”馬倍戰律師發出這樣的感慨。 馬倍戰坦言,一般的案子,從民事訴訟法來說,雙方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對于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一方是污染企業,一般是當地的支柱企業,一方是環境污染受害者,大多是弱勢群體,因為力量對抗懸殊,大部分老百姓從心理上就不愿意打官司。“環境維權案件還面臨著取證難。環保法是環境科學與法律的交叉學科,帶有很強的技術性,而且在造成損失的因果關系上很難認定。”馬倍戰毫不諱言,因為環境官司難打,耗時又不掙錢,所以研究這方面的律師、法律機構少,使得環境維權的推動難上加難。 環境官司“立不了、判不下”的困局,與“地方保護主義”也不無關系,部分地方政府因GDP的政績導向,往往會左右官司的走向。馬倍戰曾遇到過一起訴訟,“當時污染企業明確表示,輸掉官司就將企業搬離此地,為了受害者我們雖付出很大努力,但法院最終還是做出了明顯傾向企業的判決。”“還有無極縣的一個環境糾紛,有個村有40多家制革企業,制革污水肆意橫流,流到田地里致使玉米顆粒無收,后來這一糾紛沒有立案,無極有關部門協調污染企業對各家進行賠償了結。” 這樣的解決方式對企業的污染行為無遏制作用,反倒會助長企業對其侵權行為的漠視。“比較大的環境污染問題,大多都是經媒體報道后成了公共事件后,立刻會被有關部門關注,通過補償來消化。其實補償的資金沒用在徹底治污上,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也沒有賠償到受害者手中,而是用在了公關上。”馬倍戰無奈地說。 環保公益官司誰來打? 對于環境維權,人們曾對社會組織參與環保公益訴訟寄予了很高的期待,然而,司法實踐的情況不容樂觀。 “現在環境公益訴訟越來越少了,《環保法》的修訂或將讓起訴主體越來越收緊。”馬倍戰介紹,《環保法》修訂過程中,二審草案把“環境公益訴訟資格”限定在“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對于草案把訴訟主體只限定在“環保聯合會”,社會輿論頗有質疑,恐會形成一定的壟斷。 三審草案調整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貌似擴大了主體范圍,實際上是在收窄。”馬倍戰坦言,符合以上限定條件的沒有幾家,而且是需要帶“國”字頭的。 此前,河北環保聯合會正欲啟動一個公益訴訟,“因為汽車尾氣是大氣污染很大的一部分,聯合會作為原告計劃將一位汽車車主、一家4S店和一家汽車制造商一起作為被告起訴。”能否立案的關口尚未打通,就遭遇了起訴主體的尷尬,同時擔任河北環保聯合會環境權益保護中心主任的馬倍戰很無奈,原先二審稿中提到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與中華環保聯合會并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這個條件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保組織還在訴訟主體范圍之內,現在各省的環保組織也被排除在外了。 2013年10月2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就草案修改情況向會議作匯報時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一項新的制度,適宜積極穩妥地推進,而且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需要考慮訴訟主體的專業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防止濫訴。” 到底誰才有資格打環保公益官司?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幾經演變,具備原告起訴資格的仍是少數,似乎于法律初衷相悖,從目前實際情況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呈減少趨勢。馬倍戰擔心,過度限制主體,很可能會導致“法律無人實踐”的尷尬局面。 法律對環境的作用有多大? 河北連遭霧霾鎖城,不少專家也在呼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污染問題,司法對環境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司法是環境保護整體格局的重要環節。為了扭轉嚴峻的環保形勢,有力震懾犯罪,我國先后通過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1997年刑法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完善,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簡化了入罪要件。修改之后,罪名也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司法解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進一步降低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嚴密環境保護刑事法網。 “解釋中首次規定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犯’的情形,也即只要實施了某種行為,不管是否造成一定的結果都構成犯罪。”但馬倍戰坦言,這個《解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適用于大氣污染的犯罪,可實際上,大氣污染犯罪如果發生很難適用。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方面存在法律陳舊、執法不嚴、現行法律缺少用刑事手段對污染大氣行為進行制裁的內容等等。比如現有法律規定,二氧化硫、大的顆粒物、PM10、燃煤、酸雨等是重點防控對象,但是在現實生活中,PM2.5、氮氧化物、揚塵,已經成為新的污染物控制重點。”“1987年制定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間經過兩次修改,一次是1995年,一次是2000年,距最近一次修改已經有13年,原有法律難以涵蓋時下大氣污染新問題的現狀。”馬倍戰認為,法律應該重修,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里沒有規定政府在大氣污染治理方面的責任,至少這個應該放進去。政府不問責,相關人員不承擔嚴重責任,就沒有人會用心治污。”(記者劉嵐) |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律,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