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家國企下屬公司的一名科長,利用手中的職權多次為承包商提供幫助,并通過借款收取利息這一隱蔽手法獲取錢財,最終還是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這名科長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沒收財產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諸暨人周某某2006年調入諸暨水務集團工作,因工作踏實,能力強,2009年至2012年,他被提拔為該集團水業建設公司工程管理科的副科長,后升任科長。
從2009年開始,周某某多次在工程中對工程承包商給予幫助和關照。最初,承包商只是送三五千元的禮券作為答謝,周某某一番推脫后收下。到2011年底,承包商因手頭需資金周轉,向周某某提出借款40萬元,約定月息二分半,并出具了借條,利息月付。此后,周某某在工程的政策處理協調上向承包商提供幫助,平時在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的監督上也比較“照顧”承包商。
在付了3個月利息后,承包商為感謝周某某,提出支付的利息變成五分,每月利息由原來的1萬元變為2萬元。周某某答應后,承包商通過借款利息的隱蔽方式,給予其8萬元的“感謝費”。
對于8萬元究竟認定是利息還是受賄款,控辯雙方有較大爭議。諸暨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承包商在承接工程施工合同時,由周某某全權負責相關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監督等政策指導工作,周某某利用了職務之便。承包商用利息的名義是為了方式更隱蔽一點,不容易被發現,應認定周某某受賄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應認定為受賄罪,累計受賄9.6萬元。考慮到周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現,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