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的人一般不會再使用原手機里的號碼,因為他們怕遺失手機者可以通過通訊記錄查到他。”這是很多遺失手機者的想法,也是練女士的想法。不過這想法差一點讓她損失了2360元,所幸,通過工商部門的工作,讓通訊公司為她承擔了一半費用。
原來,練女士那部遺失的手機被他人惡意消費的不是語音通話,而是上網流量。
據練女士介紹,這臺丟失的手機是她去年辦理的電信小靈通。當時開通業務時,她除辦理了通話和一個5元包月的上網流量套餐,關閉了其它所有服務。今年8月份,該手機丟失,由于工作忙,她沒有及時到電信營業廳辦理號碼掛失。
到了9月份,練女士到電信營業廳繳費時,該手機丟失當月的1060元的上網流量費用著實嚇了她一大跳。于是,她趕緊補辦了新卡,并付清了被人惡意消費的1060話費。
“本想著都怨自己粗心,被人惡意消費的話費自己也認了”。但讓練女士更加意外的是,10月繳話費時,發現該號碼于9月份又被扣除流量費用1300多元。而這費用并不是自己使用產生的,還是那部遺失手機造成的。在與電信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后,近日,練女士撥打了工商12315熱線電話請求幫助。
經核實,練女士手機遺失后,有人用她的號碼辦理了200元包月的上網流量套餐,也開通了短信業務。因為電信小靈通是先消費后付款,所以在包月流量超出后,電信公司可以正常扣費,才產生了8月份、9月份合計2360元的流量費用。
“我只開通了5元包月的上網流量,為什么手機丟失后別人可以輕易辦理其它業務?”練女士對電信公司業務流程提出了疑問,“在當流量超出時,為什么不主動關閉上網業務?”
在調解中,工商工作人員認為,在這起手機話費消費糾紛中,消費者和電信公司都有過失。其一,消費者未能在手機遺失后及時到電信公司營業部掛失,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損失沒有準確和及時的預判,從而直接導致了高額話費的產生;其二,電信公司對消費者的大額、異常流量消費沒有盡到告知、提醒和審查義務。對此,雙方達成和解意見,由消費者承擔兩月超額流量費用的一半。
據了解,明年3·15期間,我國將正式生效新《消法》。該法有條款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記者 金旭 通訊員 楊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