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教育部網站發布《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騷擾學生、遇突發事件不保護學生人身安全、收禮或有償補課等十余項行為屬于“違反師德”,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12月18日。
受處分時暫緩資格注冊
近年來,教師收禮、體罰、性侵學生,“范跑跑”等案例,嚴重影響教師隊伍整體形象。《辦法》明確,這些行為今后都將受到處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等期限是24個月。
接受《辦法》監督的“中小學教師”,包括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等機構教師,也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辦法》指出,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前可申辯
為了避免教師受到“冤枉處分”,《辦法》要求,學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門在對教師做出處分決定前,應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也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考慮到近來頻繁發生的教師性侵學生案件,征求意見稿還強調,處分決定應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除外。
此外,《辦法》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對此,首都師范大學副校長孟繁華建議,各地可以參照《刑法》中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裁定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教師收受“禮物”的價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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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師德”的10種行為
1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3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的;
4 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5 體罰學生的;
6 以侮辱、歧視、孤立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7 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8 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9 開展或者組織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個人利益的;
10 不聽勸阻,組織、要求、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