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為醫院自配藥上緊箍咒 加價不得超成本5%
從明年起,我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經批準而配制自用固定處方制劑應“保本微利”,成本利潤率不得超過5%。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劑價格實行市場調節,自主定價。這是記者從河北省物價局剛修訂的《河北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中獲悉的內容。 醫療機構自配藥最高限價 不少患者在醫院就醫時,都有過使用醫院自配藥的經歷。這些藥管用,外邊沒賣的,但有的藥價格低,有的藥價格比較高。今后,這些藥價格將有規范,按照新發布的《河北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制劑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最高零售限價。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含軍隊和武警部隊醫療機構)的制劑價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劑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根據生產成本、臨床需求、稅率等自主定價。 利潤不超5%體現公益原則 據悉,我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將按保本微利原則制定和調整,原則上應低于市場上可替代的同類藥品的價格。同一醫療機構生產的同一品種,不同劑型規格制劑的價格應以代表品價格為基礎,按《藥品差比價規則》計算確定。 按照該辦法,河北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的成本利潤率不得超過5%。 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間調劑制劑,以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按不超過5%的加價率制定零售價格。 依法查處違規加價銷售 省物價局要求,各設區市、擴權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今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制劑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擅自制定制劑價格、違規加價銷售、不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及其它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據悉,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記者宗苗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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