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判4起環境污染案 居民區附近排污3人獲判
昨日(12月19日)上午,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全省法院當天集中宣判的4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公布的案例中,有三起因在居民區內私設暗管、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涉案三人均依法被從重處罰。 該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朱良酷在發布會上透露,今年8月5日起,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專項行動。截至目前,進入到法院審判環節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已經近二十件。 案例 自家院里鍍鋅排污獲刑 2013年6月至9月上旬,39歲來自邯鄲館陶縣的王某,在無證無照、無污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在自家院中建起了鍍鋅加工廠,主要對門窗上的小滑輪進行電鍍鋅、鎳加工。 加工過程中,王某不經任何處理,生產中產生的大量含有毒物質重金屬鎳、鋅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滲坑中滲入地下。 館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其家院中開辦電鍍廠,加工生產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王某在居民區排放有毒物質,在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后仍然排放,應當從重處罰。遂以王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通過暗管偷排瀝青廢液 49歲的張某是滄州泊頭市人。 2011年年底,張某在滄州泊頭市殯儀館西側未經審批,私自辦個了煉制瀝青的加工點。 從辦廠到今年7月期間,張某加工點產生的廢液,全部未經處理就通過地下埋設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點西側的坑內。 泊頭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證實排放物為“有毒物質”,此監測數據業經河北省環境保護廳予以認可。 泊頭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現狀 我省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大幅增長 朱良酷介紹,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罪狀發生較大變化,降低了環境污染的入罪門檻,以及目前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等原因,造成我省今年受理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大幅度增長。 目前,進入到法院系統審判環節的不到20件,還有十幾件剛起訴到法院。 從目前受理的案件情況看,我省污染環境犯罪主要表現在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等。 審理過程中,對于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等行為的,作為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堅決予以從重判處。 -文/記者李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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