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該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辦法》還規定,尚不具備注冊條件的自然人,需第三方交易平臺登記此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但未硬性規定必須辦理營業執照。此外,對網絡商品交易中“信用評價”、“推廣”等必須如實披露信息,避免消費者誤解等首次做出明確規定。
據悉,根據這一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通過微博有償推廣商品需進行明示
現狀:目前,一些網絡企業會付費請名人或明星、網絡“大V”等為其產品做“推廣”,例如,夸贊某家銷售的產品質量好、價格公道等,從而帶來關注和提高銷售。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有些明星轉發一條推廣某產品的微博,要價已經超過了30萬元,但微博中,并不會注明這是收費推廣。
如果這些推廣存在虛假代言、說昧良心話是否屬于違法?北青報記者也了解到,對此類“網絡推廣”行為如何界定尚存空白。
新規:根據《辦法》,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此外,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其真實情況。
交易平臺不得任意調整網店“評級”
現狀:目前,在淘寶網上,商家的桃心、鉆石、皇冠、金皇冠等“標記”代表商家累計銷售的數量。多數消費者會認為,上萬筆生意的“皇冠店”貌似更可靠。這些銷售數量累計的信用和消費者好評率是店主賴以生存的必需品。許多消費者也好奇這些好評率、信用是真實的嗎?網絡平臺提供者有權出售“信譽”嗎?
新規:《辦法》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辦法》明確規定,淘寶、京東等這類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無理由退貨不含鮮活易腐等特殊商品
現狀:目前,京東、1號店、凡客等知名電商,以及淘寶的許多店鋪均提供“無理由退貨”服務,但是對于無理由退貨的時間、運費誰來支付、哪類商品不能退貨等未有明確的規定。也常有消費者因此與商家發生糾紛和消費投訴。
新規:最新頒布的《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辦法》還規定,有些商品不適用于“七日無理由退貨”,包括: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和交付的報紙、期刊等特殊商品。此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適用于無理由退貨。
在第三方平臺開網店不強制辦營業執照
現狀:有些在淘寶開店的個人,因在民宅經營,無注冊地址、資金不足或各種原因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曾一度有傳言稱,所有網店均必須辦理營業執照才能經營,這也引起不少開網店人士的擔憂。
新規:根據《辦法》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對于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硬性規定必須辦理營業執照。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但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要審查和登記真實身份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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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信息網站需保留至少兩年
《辦法》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多數知名網站均簽署過相關自律公約,保留后臺信息兩年或更久。
此外,針對目前網購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典型侵權行為,《辦法》也相應規定,經營者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條款”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