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渭南市原人大代表張志宏嫖幼案終審獲刑八年
記者從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渭南市原人大代表張志宏因嫖宿幼女罪一審獲刑八年,其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渭南市中院,經不公開審理后,4月25日渭南市中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 據了解,2013年5月25日,經劉某某、馬某某介紹,又通過雷某、楊某某聯系,渭南市原人大代表張志宏在渭南市臨渭區解放路銀河賓館,與渭南市經開區某中學一名初二女生發生了性關系。同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張志宏因與13歲女孩發生關系被刑拘,隨后以嫖宿幼女罪名被提起公訴。2014年1月,渭南市臨渭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后一審判決張志宏有期徒刑八年,張志宏不服此判決提起上訴。 渭南市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張志宏身為人大代表,理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為了滿足個人的一時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劉某某、楊某某、雷某、馬某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向他人介紹、引見、溝通、撮合,提供賣淫場所,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原審法院在對各被告人定罪、量刑時,已根據案件事實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給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對其作出的定罪、量刑并無不當,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上訴人張志宏辯護人的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上訴人張志宏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嫖宿幼女罪,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2萬元的判決;對其他上訴人分別判處六年、五年、五年、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
關鍵詞:女童,嫖宿幼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