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國土部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形成初稿。實施細則特設“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專章,規定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結果和原始登記資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去年12月22日由國務院正式公布,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現在制定的實施細則,是基于《條例》的頂層設計而出臺的配套法規,以確保《條例》的實際操作與順利實施。細則明確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公權機關有權“以人查房”,這是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反腐功能的一種肯定。
不動產登記條例中到底有沒有“以人查房”的規定?不動產統一登記能否助力反腐,讓更多“房叔”、“房妹”浮出水面?在近年來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討論中,上述問題被反復提起。最初,很多人相信不動產登記將對反腐大為有利,相信不動產登記條例會對“以人查房”作出規定,為公眾和媒體查詢、監督官員的房產狀況,“人肉”、曝光“房叔”、“房妹”提供方便。隨著討論的深入,以及不動產登記立法逐漸加快,有關官員、專家開始提醒公眾,要把握房地產登記的核心目的,不要把它的反腐功能看得太重。如國土部地籍司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實施不動產登記的出發點并非從反腐敗、遏制房價考慮,盡管客觀上不動產登記與反腐敗可能有些關聯。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出臺后,有關官員、專家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反腐功能作出貶低性評價。一名專家認為,“不動產登記的意義一是摸清家底,二是保障權益,三是為現代農業發展破題,一味與反腐掛鉤,認知略顯狹隘了。”那意思是說,不動產登記制度原本就沒有反腐敗的初衷,如果一味將該制度與反腐聯系,既失之于狹隘,也難免希望太高失望太大。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確沒有直接規定“以人查房”,但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這些大體上也可以算是“以人查房”的條款。只不過,《條例》及實施細則又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只有權利人(業主本人)、利害相關人(如業主的配偶)和有關公權機關出于特定的需要才能查詢,基本上堵死了媒體和公眾“人肉”、曝光“房叔”、“房妹”的可能,這一點多少讓人有些失望。
《條例》及實施細則不支持媒體和公眾“人肉”、曝光“房叔”、“房妹”,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動產登記對反腐敗百無一用。不動產登記是一種技術、一個平臺,或者說它是一把“刀”,關鍵要看它掌握在誰的手中,要看及操刀者能否揮刀向腐敗分子砍去。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系統建成后,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只要一點鼠標,某個官員在全國范圍內擁有房產的狀況就可一覽無余,只要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嚴格依法辦案,不動產登記系統就能對查處官員腐敗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動產登記這把“刀”就放在那里,你用或者不用,它的反腐功能都是客觀存在的。只要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愿意用好、用足這把“刀”,不動產登記的反腐功能就可以發揮到最大限度。如果一味貶低不動產登記的反腐功能,只會讓人懷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到底敢不敢、能不能用上這把“刀”。本報評論員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