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是今年兩會的焦點話題。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環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
近年來,跨界水污染沖突屢屢發生。僅僅是流域跨省界污染糾紛就不在少數。省級以下行政區域因跨界污染導致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但長期以來,各行政區域之間跨界污染糾紛,特別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糾紛問題一直難以解決到位。
跨界污染糾紛解決不好,不僅影響生產,還影響群眾生活尤其是身體健康,引發上下游之間的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兩會期間,關于解決跨界環境污染糾紛等問題,引發了代表委員們的關注。
跨界污染糾紛難協調
地方保護主義被認為是罪魁禍首
我國環境惡化程度加深有一個突出表現是各行政區域之間跨界污染糾紛增加,特別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糾紛。多年來,跨界污染糾紛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地解決。
跨界污染糾紛成為水污染治理的一項制度痼疾
近年來,跨界污染糾紛層出不窮。2001年江浙交界水污染引發的筑壩事件,2003年山東薛新河污染導致江蘇徐州市停水,2005年松花江重大跨界水污染事故,浙江慶元和福建松溪之間的水污染糾紛,河北承德、張家口和天津之間的水污染糾紛,海河流域漳衛南運河地區污染糾紛,2013年山西長治苯胺泄漏事故導致河北邯鄲市污染的糾紛,2011年和2013年發生廣西賀江污染廣東用水的糾紛等。
流域水環境具有不可分割的整體性,但是人為行政區劃卻使這種整體性被打破,由此引發一系列弊端和糾紛,這幾乎成了中國水污染治理的一項制度痼疾。
多年前,山東省無棣縣姜家村村民劉世博蓋起了5間寬敞的大屋子。但是他卻感嘆,“裝修得再好,生活在這樣的地方又有什么用?”
劉世博家住在漳衛新河邊,此河流經河南、山西、河北、山東4省。村里的人說,10年前,漳衛新河的水,人畜都可直接飲用。而10年后,自渤海里的水注入無棣縣,用這里的水進行灌溉就會毒死莊稼,鴨鵝也不敢下水。
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調查,漳衛新河的污染主要來自河南、河北和山東的部分城市。其中,省外的污染占82%左右。
山東省飽受上游污染之苦,但同時也給下游的江蘇省帶來麻煩。
江蘇省沭陽縣北部隔江蘇省新沂市與山東省郯城縣相望,一條較大的河流——沂沭河與數條小河從郯城境內流出,向南穿過新沂后匯入沭陽境內的新沂河。
2007年7月2日,沭陽縣政府以及自來水公司了解到自來水中有腥臭味,且水的顏色呈淡黃色,已無法飲用。當晚,沭陽縣政府向居民發出通知,縣里已緊急切斷污染源,并開啟了備用水井。直到4日上午,沭陽城區才全面恢復正常供水。這座人口20萬的縣城中,至少有半數居民的飲用水受到影響,許多居民斷水超過40小時。
新華社援引沭陽環保局官員的話說,引起水危機的污水團可能是上游山東省境內的化工企業排污所致。沭陽縣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確認,引起這次水危機的罪魁禍首初步查明是宿遷市上游境外的污染所致。
而受到上游污水污染的江蘇省同樣在污染著下游的浙江省。
2005年6月27日,浙江省嘉興市新塍鎮發生水污染事件,3萬人的飲用水廠被迫停止供水,初步估計損失約在2000萬元以上。通過江浙兩省環保部門的共同調查認為,江蘇省吳江縣恒祥酒精有限公司是造成此次污染事故的重點懷疑對象。然而,此次污染事件僅是江浙兩省邊界長達10余年的水污染糾紛中的又一次摩擦。
由此,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弊端可見一斑——幾乎每個地區都作為下游受到上游的污染,每個地區又都作為上游污染著下游。
跨界污染糾紛和地方保護主義關系密切
跨界污染必然在流域上下游之間產生污染糾紛。有專家指出,這是由于,嚴格執行國家的環境法律制度符合國家利益,但可能傷害地方經濟利益,地方政府往往會背叛國家利益代表和維護者的身份而倒向地方利益。
就其根源,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表示,地方保護主義往往被認為是我國環境惡化的罪魁禍首。此外,我國目前“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或者分成辦法加劇和放大了地方保護主義傾向。
據介紹,我國現有的關于政府間流域跨界污染糾紛的調處機制僅局限在行政體系內部,排斥法律手段。實際上,我國現有的政府間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運作效果并不理想。有專家分析,流域跨界污染發生以后,流域管理機構缺乏足夠的權威對上游政府進行懲罰,下游政府只能通過協調的方式要求上游政府降低污染水平。這并不符合上游政府最大化其居民福利的目標,協調往往以失敗告終。
亟需打破行政區劃壁壘
執法人員不可能跨區域執法,是取證困難的一個原因
“由于生態系統是不可分割的,水、空氣等環境因素具有流動性,而目前環境監管、資源利用是以行政區劃為界限,行政權力配置與生態系統相割裂的沖突,導致跨行政區劃污染問題不易得到有效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說。這道出了跨界污染糾紛難以化解的一個原因。
跨界污染糾紛案件取證難、鑒定難,缺少鑒定機構
過去,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環保法庭以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環保法庭,其設立也都考慮到了和滇池流域、太湖流域所存在著的地域聯系,包含了對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案件統一管轄的考慮,但由于遭遇“零公益訴訟”的尷尬,其中跨區域特色未能彰顯。
胡靜說,糾紛當事人如果僅僅是作為普通民事主體的污染者和受害者,適用環境侵權法規則即可解決,解決這類糾紛的前提是需要足夠證據證明誰是污染者,有多少污染者,每個污染者對于污染后果的貢獻各自是多大,不論是由下一行政區域的受害者還是被告甚或是政府、法院來加以證明上述事實也根本不可能。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青介紹,目前,我國已經有地區開始試點工作。貴州省是全國最早試點建設環保法庭的省份,據我所知,目前也在受理跨界環境污染案件,但面臨的問題也很明顯。那就是調查取證和鑒定的相對比較困難。
據了解,2007年11月20日,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法庭正式揭牌。根據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法庭集中管轄貴陽市境內的生態環保案件,后來又跨出行政區域,增加管轄另一個地級市安順市和一個國家級新區(貴安新區)。
吳青認為,跨界的污染問題主要是河流污染,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影響了跨界的河流?沿途其他企業有無貢獻,損害結果和污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能否建立,是司法程序中取證能否得到認可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方面的難度相對較大。我們鼓勵第三方機構對損害結果進行鑒定和評價,但是這種機構的成長需要一個過程,目前,在業內很有實力、并且很有權威的機構還不算太多。”吳青說。
在今年兩會上,有人大代表認為,在處理跨區域的污染糾紛問題上,最大的難點是取證困難,不管跨省還是分行政區的都是取證比較困難。往往跨界污染一種是突發事件,比如企業出現排污事故,另一種是季節性的,比如雨季的洪水團下泄可能導致流域的水體污染問題。
這位代表直言,取證困難體現在兩個方面,當地的執法部門取證時,這個污染已經過去了,或是下游濃度已經降低了。污染流經一個河流有很多企業,不一定是哪一個企業。
法律執行不力是問題癥結
一位人大代表說,在執法方面,執法人員不可能跨區域執法,也是取證困難的一個原因。
據了解,我國環境保護立法除了對點源的環境污染進行了嚴格的法律規制外,對跨界污染問題也有針對性的立法和規定。但我國跨界污染的法律控制不力,糾紛時有發生。分析其法律原因,主要問題不在立法,而在于對現有法律的執行不力。
一方面,就地環境保護執法本身存在嚴重不足。我國環境保護法已經提供了一系列的環境管制措施,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排污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排污治理義務、排污登記和自覺監測義務等,但企業不環評就進行建設生產和排放,污染物未經處理就排入江河、大氣污染情況屢屢不絕。因此,工業點源污染源就地控制不嚴是跨界污染發生的首要原因。
另一方面,跨區域環保聯合執法不夠。在追求GDP增長的目標驅動之下,在缺乏環境質量考核的政府追責之下,跨區域的環境和資源往往成為“公地悲劇”的產物。環境違法企業往往在跨行政區域地帶與執法人員玩起時間差、“游擊戰”,致使環境違法行為屢查不止。交界處污染企業管理歸屬問題一直是跨行政區域環保部門頭疼的對象。
難題需要逐步解決
建立協調機制,加快立法,加強執法
關于解決種跨界污染糾紛,各地已經紛紛結合實際尋求破解方法,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嘗試。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協副主席呂忠梅表示,目前,跨行政區域的污染糾紛目前是由行政手段來解決,由共同的上級政府調節和處理解決。比如市級糾紛由省政府解決,兩省直接的糾紛由國務院解決,這些機制在原《環保法》中就有規定。
呂忠梅說,針對現在的形勢,我們強調“區域共治”可以通過聯合、協調解決問題。比如《太湖流域污染防治條例》就設置了沿岸幾省的協商程序機制(在沒有糾紛之前解決問題)協同機制(比如跨區域的執法、跨行政區域的訴訟,跨區域管轄)。
建立完善糾紛解決機制
早在2008年4月,云貴川藏渝等西南5省(區、市)及相鄰地區共計11個省(區、市)在四川省成都市共同簽署《西南地區及其相鄰省區市跨省流域(區域)水污染糾紛協調合作備忘錄》,嘗試建立起區域水環境安全糾紛協調機制。
在此之前,2007年5月,泛珠三角區域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9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環保部門的負責人匯聚湖南省長沙市,原則通過了《泛珠三角區域跨界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辦法》。
除了跨省界的大范圍水污染糾紛協調機制,很多省份也在省內小流域或者全省范圍內嘗試破解流域水污染糾紛的難題。
江蘇省在太湖流域部分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支流開展試點,建立跨行政區交界斷面和入湖斷面水質控制目標。上游設區的市出境水質超過跨行政區交界斷面控制目標的,由上游設區的市政府對下游設區的市予以資金補償;上游設區的市入湖河流水質超過入湖斷面控制目標的,按規定向省級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浙江省曾實施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制度,由省財政對源頭地區所覆蓋的45個市、縣(市)按照不同的系數分檔兌現補助額。
一些省份嘗試通過立法解決跨界流域水污染問題。如廣東省2006年就出臺了《廣東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條例》,對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的責任人、交界斷面的設置與監測、對水質影響較大的政府行為的控制、跨行政區域河流污染糾紛的處理機制、交接斷面水質超標的處理措施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均作了明確的規定。
據了解,2008年,在國家層面醫治此項頑癥的努力更進了一步。環境保護部專門出臺了《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要建立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積極嘗試新執法方式
除此之外,在執法方面,不少地方做出了積極的嘗試。
2008年初,由杭州、湖州、嘉興、紹興四市環保局領導組成的杭州都市經濟圈合作發展協調會環保專業委員會成立。環保專業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成立了邊界聯合執法小組、環境共保規劃編制小組等,一部分原本需要由浙江省環保廳協調的跨界環境污染問題,現在利用聯合執法小組這一機制就可以解決。之后3年多來,四地聯合互查邊界企業300余家(次),快速、有效處置邊界環境污染事件1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