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全文)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保護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以非收費公路為主,以收費公路為輔。 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建設、養護、管理資金除一般公共預算投入外,通過政府舉債、社會資本投資、征收車輛通行費等方式籌集。 第四條 收費公路發展實行用路者付費。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和管理堅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防控政府債務風險、實行信息公開和加強政府監管的原則。 收費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費公路相關信息的知情權。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定,以任何形式非法減損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二章 收費公路的設立 第六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設立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里程要求。 收費公路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建設成本、償債能力,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實施步驟。 第七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里程要求: (一)高速公路; (二)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獨立橋梁、隧道,長度1000米以上。 國家確定的東、中部省、直轄市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 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舉債方式建設的公路(以下簡稱政府收費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包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公路),經依法批準后,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 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舉債、統一收費、統一還款。 建設和管理政府收費公路,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非營利事業法人組織實施。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組織實施。 第十條 特許經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確定的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議應當包括收費公路養護管理和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經營期限、定價機制、合理回報、風險分擔、爭議解決等內容。收費公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 特許經營公路由投資者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養護。 第十一條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核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高速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和省界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省界收費站應當聯合設置; (二)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交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在公路上非法設立收費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車輛通行費、非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或者非法延長收費期限等行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價格、財政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及時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受理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 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標準審核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政府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應當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統借統還核定,其他收費公路最長不得超過1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二)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并通過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收益調節等方式控制合理回報。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是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經批準可以超過30年。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的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施收費公路改擴建工程,將一級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債務或者社會投資的,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合同、實施通行費減免等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做出決策的政府予以行政補償。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后,由政府收回統一管理,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收費公路中處于償債期的高速公路實行相同收費標準,統一收費。 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債務償清后,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第十五條 收費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獨立橋梁、獨立隧道等在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后必須終止收費,其剩余政府債務經審計后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價格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聽證應當由收費公路使用者、投資者、經營管理者等各方共同參與。聽證結果應當作為審查批準的依據。 第十七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政府收費公路償債期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債務規模、利率水平、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償債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二)特許經營公路經營期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社會資本投資規模、合理回報、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經營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三)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收費標準,應當低于償債期和經營期的收費標準,根據實際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修建與收費公路運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運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收費公路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車輛通行費定價因素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審查批準的收費公路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標準的調整方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審查批準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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