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環保廳出臺規定提出
環保執法要全過程留痕
為規范環保行政執法行為,強化環保行政執法責任,近日省環保廳印發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提出,環保行政執法應當以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該規定要求,環保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信用、權責一致的要求。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從事執法活動,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環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
環保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同時,規定還明確了追究環保行政執法責任的相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