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提案”專用于人民政協,而“議案”大多用于人大;提出人大議案,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單位或代表團,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有提“議案”權。而對政協提案的主體要求相對較寬,既可以是政協的各專門委員會或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也可以是政協委員個人或聯名,人數不受限制。
二是內容要求不同。“議案”內容相對較窄,法律規定:會議期間向人大提交議案,必須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必須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而政協“提案”除了格式上有具體的要求,其內容上不受限制。
三是通過的方式不同。人大議案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后表決通過,然后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而政協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的規定,便予以立案。
四是時限要求不同。人大代表議案,一般只在大會期間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不受時間限制。
五是法律效力不同:議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起法律的監督作用,承辦單位必須執行;而政協提案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只起民主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