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提出,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充實進憲法總綱第一條第二款。作出這樣的修改,下面這三個理由就是重要依據。
從理論層面來講,“最本質特征”入憲是必須的。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間內在的統一性,是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理論創新成果。把重大的理論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條文,才能更好發揮憲法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
從實踐需求來說,“最本質特征”入憲是必須的。改革開放偉大實踐告訴我們: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開創和發展;沒有黨的領導,就不可能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民族復興必然會淪為空想。只有從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高度確定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才能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實現全黨全國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一致,從而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類風險挑戰,實現我們的宏偉目標。
從制度保障來看,“最本質特征”入憲是必須的。當前,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在國家運行機制和各項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憲法有必要將堅持黨的領導從具體制度層面上升到國家根本制度層面,使之具有更強的制度約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動黨的領導通過社會主義制度的執行有效落實到國家治理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各個方面。
總之,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捍衛憲法和法律尊嚴,同時,憲法也要為堅持黨的領導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充實進憲法關于國家根本制度的條文,意義重大,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