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李某的姐姐曾出具承諾書、在接受父親15萬元贈與后放棄對父親房產的繼承權。此后,李某的父親將房屋贈與了兒子。沒想到,為此一家人最后還是對簿公堂,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協議合法有效。一審法院判決協議“部分”有效,李某不滿提出上訴。近日,此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庭審中,姐姐表示,當初她是為了家庭和諧才寫了承諾書,但父親把房子給弟弟的舉動本身是重男輕女的做法,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弟弟不滿姐姐反悔起訴
李某的父親在2000年與單位簽訂購房協議并支付部分房款,2002年春節前辦理了房屋入住手續。同年8月,姐弟二人的生母死亡。此后,父親與王女士再婚,婚后又陸續交納了部分房款。
2010年11月11日,姐姐出具承諾書,內容為一次性接受父親贈與的現金15萬元整,作為條件,她承諾自愿放棄父親的房產及該樓地下停車場車位租用的繼承權。李父后取得該房屋房產證,登記在他名下,建筑面積為140平方米。
2016年12月5日,李某與父親和繼母簽訂了房屋份額贈與協議,約定在父親去世一年后,將該房屋以及相應的地下停車場車位的全部權利歸屬于李某個人所有,李某支付繼母15萬元補償。但協議簽訂后,因李某的姐姐強烈反對,李某只得將父親和繼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確認贈與協議合法有效。
一審中,李某姐姐表示,她當時基于親情出具的承諾書,但真實意思是放棄與父親相關的那份遺產繼承權。現在覺得自己受到欺騙,涉及她的利益都是父親和弟弟背著她交換的,其不放棄繼承母親的遺產部分。
一審判決協議部分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應認定為李父、李某生母和王女士三人共有。李某的生母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相應財產權利,應由她的繼承人共有。從李某的姐姐出具的承諾書內容及她本人陳述可以確認,其放棄其父親對于房屋享有的全部權利,但對于母親享有的財產份額并未放棄。李父和王女士應享有涉案房屋的部分權益,其將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但超出其享有份額的部分,未經其他權利人的追認,應為無效。由于李父并未取得地下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故贈與車位行為應為無效。
判決后,李某提出上訴,請求二審確認房屋贈與協議除地下停車位以外有效,李父和王女士都同意李某的上訴請求。
姐姐稱父親重男輕女
二審開庭時,姐姐表示,當初父親讓她寫承諾書是希望她不參與他這部分的房產分割,從未跟她談過母親房產份額的事。父親只能處置其自己那部分,沒有資格讓她放棄母親的份額。“從情感上來講,全部房產都給男孩,這是不公平的。我對繼母的繼承權沒有任何打算,我只希望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李某姐姐的代理人還稱,這個家庭長久以來都是重男輕女,僅李某的姐姐放棄她父親部分的財產,在情感上來說也是非常受傷害的,因此當時的15萬元也是情感上的補償。
李父說,當時考慮到李某沒有房子,而女兒有兩套,其傾向于把他那份給李某。他理解承諾書就是女兒放棄整個房屋的繼承權。“她把承諾書給我,說這個房屋就與她沒有關系了。2015年女兒生病時,她再次表述了房產什么的她都不要。”
王女士證實說,丈夫之前和她溝通好,她同意把房屋給李某,讓李某有個完整的房屋。李某則指責姐姐不誠信,稱繼母高風亮節配合父親處置房屋,希望二審法院能讓老人心里的石頭落地。
“李某的姐姐不想在此次庭審中失去親情,但是也不能因為長期的家庭習慣而剝奪法律賦予她的應有權利。”代理人強調說。庭審最后,李某愿意再給姐姐10萬元,但對方表示,其本意不是要錢,如果用錢解決,要求五六十萬元。
此案未當庭宣判。